一、案情简介
某建设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将某建筑项目进行分包,其后劳务公司将案涉项目弱电安装工作再次分包给自然人丁某。2025年5月,丁某招聘申请人胡某进入弱电班组,从事案涉项目的弱电安装工作,约定报酬320元/天,按月结算。工作期间,胡某通过微信与丁某持续沟通施工安排、考勤确认及劳动报酬结算事宜,实际工作至2025年8月。丁某仅在2025年6月通过其出资的某科技公司账户向胡某支付部分劳动报酬,其余报酬尚未支付。胡某向丁某多次催讨剩余劳动报酬未果,遂提起仲裁,要求案涉项目总包方某建设公司或分包方某劳务公司支付剩余劳动报酬。
来源:川渝两地四部门联合发布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事)例之四
二、争议焦点
自然人雇佣的劳动者胡某是否可以要求分包单位某劳务公司支付劳动报酬。
三、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一条规定,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某劳务公司将弱电安装工作转包给无资质的丁某,劳务公司与胡某虽无直接劳动合同,但基于对用工链条的监管失责,依法应就欠薪承担清偿义务。
四、案例评析
建筑工程劳务层层分包场景下的用工主体责任规则,是治理建筑业农民工欠薪乱象、维系劳务用工秩序的重要制度安排,其中二次分包引发的农民工欠薪问题,直接关系到基层劳动者的核心财产权益。
本案是建设工程领域分包引发欠薪纠纷的典型范例。即便劳务公司未与胡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但其违法分包行为客观上促成了个人雇工用工模式,未尽到用工链条监督管理义务,依法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向劳动者清偿拖欠工资。
该裁决准确把握“用工主体责任”的法定内涵,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以分包行为与欠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基础,将责任主体锁定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该案例明确分包单位负有清偿责任,既切实保障了建筑务工人员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倒逼建筑分包企业规范发包、分包流程,也为同类工程欠薪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清晰裁判指引,有利于整治建筑行业层层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乱象,彰显了司法优先保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价值取向。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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