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却先后和三家不同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是三家公司交替发放,社保同样由三家公司轮流缴纳。离职后想要维权,三家公司却互相推诿,谁也不肯认账。这并非虚构的情节,而是一位劳动者面临的现实困境。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被称为“混同用工”,今天,我们通过槐荫法院李振花法官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例,为您厘清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相关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
⬛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赵某在某项目处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入职后,赵某先后与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先后由三家公司交替发放,社会保险也先后由三家公司缴纳。其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在法定代表人、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存在人员重合,属于关联企业。
2024年10月,赵某和以上公司产生劳动争议,三家公司对劳动关系和相关补偿问题开始推诿扯皮。赵某无奈提起劳动仲裁,随后因对仲裁结果不满,又把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槐荫法院。
赵某认为自己虽然先后和三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工作地点从未改变,一直在同一项目的同一岗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因此,他请求法院认定各被告存在混同用工,要求三家公司共同支付差额工资、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费用。
⬛ 案件审理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三家公司是否构成混同用工?二是如果构成混同用工,相关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签订合同只是判断劳动关系的因素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如果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如果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根据这条规定,法院在审理劳动关系的时候,除了合同签订情况,还会综合审查实际用工、管理支配、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多方面因素。
混同用工,简单通俗讲,就是两家及以上有关联的公司,同时或交替使用同一个劳动者,导致干活的人搞不清到底归谁管、该找谁要钱的现象 。简单说,就是“一套人马、多块牌子”。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一直在同一地点的同一岗位工作,但先后和被告三家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各公司和赵某产生关联的时间看,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含物业管理项目,赵某从事的物业管理工作是三家公司共同的经营范围。再结合赵某提交的“某物业项目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可以认定三家公司存在不同时间段的混同用工。具体而言,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对赵某存在混同用工情形;2020年2月至2024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对赵某存在混同用工情形。如果认定构成了混同用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请求符合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构成混同用工的关联公司,需要对劳动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除非关联公司之间依法对相关待遇作出明确约定且征得了劳动者的同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是关联企业,在赵某工作期间存在不同时间段的混同用工情形,法院根据各公司混同用工的期间依法判决对赵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 法官说法
混同用工不是“挡箭牌”
法律规制混同用工的目的,在于防止用人单位通过关联公司切换将用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而不是让劳动者在维权时陷入“找不到雇主”的困境。那么现实中,劳动者最关心的几个问题,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现实中,有的企业集团旗下有多家关联公司,会让员工轮流和不同的公司签合同、由不同的公司发工资。这种做法合法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时,如果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院会根据实际用工管理行为来认定劳动关系。企业不能通过关联主体切换来规避用工责任。对于这类纠纷,法院在审理时一般会重点审查劳动者实际为谁工作、受谁管理、谁付报酬、谁缴社保等事实,穿透认定真正的用人单位。
劳动者被安排在多家关联公司之间交替工作,工作年限怎么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据此,法院在关联公司被认定构成混同用工的情况下,一般支持劳动者在关联公司之间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认定了工作年限,关于经济补偿又是如何计算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什么情况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劳动者遭遇混同用工的情况,又发生纠纷的需要维权的时候,应该告谁?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关联企业工作时,务必注意保存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安排沟通记录等用工痕迹资料。一旦发生争议,就可以将涉及的关联单位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责任。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有明确规定,这就从根本上防止了用人单位想通过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来规避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关联公司之间内部有约定,约定由某一家公司承担责任,这种约定对劳动者有效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关联单位共同承担责任的请求。但需要注意两个条件:一是约定必须依法作出,二是必须经过劳动者同意。如果只是关联公司内部私下约定,没有告知劳动者、也没有征得劳动者同意,这种约定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关联公司仍然需要承担共同责任。
⬛ 法官提醒
在混同用工方面,在此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特别注意: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规范关联企业间的用工管理,确保劳动者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保持一致,并由该单位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避免“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混乱管理。如需在不同关联公司之间借调员工,应通过借调协议等方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告知劳动者、取得其同意。对于劳动者而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留意签约主体,注意保存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凭证、工作安排沟通记录等证据。如果发现自己在多家关联公司之间被交替用工,应及时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归属。离职后如对劳动关系认定存在疑问,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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