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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劳动争议研究 > 劳动争议-商业秘密 || 教培老师离职后创办同类学校,接收原机构学员被诉,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6-09-23
浏览 1 次
文章ID:905099

劳动争议-商业秘密 || 教培老师离职后创办同类学校,接收原机构学员被诉,法院判了!

离职后开办新机构部分老学员随之转学 是学员正常流动还是不正当竞争?离职后仅隔1.4公里另开机构老学员纷纷转学引纠纷。

一、案情简介

2018年起,曲某入职某美术培训中心担任美术老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曲某负有保密义务。2023年8月,曲某从该培训中心离职,随后在距离该培训中心1.4公里处开设美术培训机构。某培训中心发现,多名老学员相继申请退费并转至曲某的新机构学习,遂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学员姓名、家长微信号等属于机构商业秘密,曲某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上述信息并定向招生,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招生、赔偿经济损失。

曲某辩称,学员及家长信息在培训中心家长群内公开,不具有保密性,原告未采取有效保密措施;曲某与家长添加微信系正常工作安排,离职后开设美术培训机构是合法择业行为;学员均是基于对其教学能力的认可自愿选择报名,自己未实施引诱、拉拢等不正当手段。

二、法院审理

一审审理阶段,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学员信息满足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法院未认定相关学员联系方式为商业秘密,未支持原告诉请。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原告主动将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范围限缩至10名学员姓名及对应家长微信号,并补充提交客户微信具体信息、来源等新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的学员姓名及家长微信号,系原告在经营过程中积累的整合类信息,不为教育培训行业相关人员普遍知悉,能够为原告节约客户开发成本、带来交易机会,具有商业价值。且原告与曲某通过劳动合同约定了保密义务,同时对家长群的加入设置了验证程序,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其主张的学员姓名及家长微信账号等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美术培训具有较强人身属性,学员报班学习往往基于对老师个人教学能力、职业素养的信赖,此种基于信赖的自主选择是市场交易自由的体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客户信赖抗辩”规则,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与该员工所在单位交易,员工离职后,能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其新单位交易的,应认定员工未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虽显示被告提前与部分学员家长沟通了离职事宜,但未能证明被告采取了引诱、拉拢、诋毁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学员。被告方提交的多名学员家长书面说明亦证实,系家长主动联系被告、基于对其教学能力的认可选择让学员至新机构学习,符合客户信赖抗辩的适用条件。法院遂认定被告未实施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驳回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教培行业人身属性强,人才流动、学员自主选择是市场常态。教职员工同业合理流动符合人才自由流动规律,能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但同时也伴随离职人员侵害原机构商业秘密的风险。法律为平衡各方利益、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本案裁判在保护商业秘密与尊重市场规律间平衡,既依法维护培训机构合法经营信息和公平竞争秩序,也充分保障劳动者择业权利和学员基于个人信赖的自主交易选择。

教培机构应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完善内部信息管理制度,对学员信息等经营信息采取加密存储、限定接触范围等合理保密措施,同时摒弃“靠限制学员留生源”的思维,通过提升教学质量、优化服务体验增强核心竞争力;教培行业从业人员离职后可依法开展同类经营活动,但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和职业底线,不得擅自利用原机构商业秘密,不得采取引诱、拉拢、诋毁原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应依靠自身教学能力和服务水平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共同维护教培行业的良好市场秩序。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该文章《劳动争议-商业秘密 || 教培老师离职后创办同类学校,接收原机构学员被诉,法院判了!》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hetong99.cn/archives/905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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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劳动争议 同类学校 商业秘密 学员 教培老师 机构 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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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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