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件”开门杀”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简某损失。
⬛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24日19时,范某驾驶的其所有的新能源汽车,在湖北建始县业州镇民族小学后门路段停靠路边开门时,与简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简某左胫骨平台骨折、半月板损伤、膝关节前十字韧带损伤、膝关节后十字韧带损伤、膝关节副韧带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建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范某负全责,简某无责。简某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至2025年12月1日出院。
范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交强险责任限额共计200000.00元,商业三者责任责任限额为3000000.00元,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26年4月24日,简某向建始县法院起诉要求范某、某保险公司赔偿。
建始县法院审理后,于6月1日作出判决认为,简某在其骑行的摩托车与范某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损,交警部门认定范某对交通事故负全责,简某无责,范某作为侵权人,本应对简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范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内,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简某的损失。
遂判决某保险公司应赔偿简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损失,共计189357.43元,除了诉前垫付的17200.00元。尚应支付172157.43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履行。
判决书于2026年6月1目送达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 法官说法
“开门”这个看似简单的动作,却可能因为没有观察清楚车后方的情况,贸然“开门”,导致后方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来不及反应,引发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本案是机动车驾驶人“开门杀”造成他人损失,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不仅驾驶员要防止“开门杀”,按照即将于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乘客也要防止“开门杀”。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机动车驾驶人、乘客,均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开门前注意观察后方有无来人来车,开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志佳
该文章《保险合同纠纷 || “开门杀”致人伤残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hetong99.cn/archives/882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