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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合同专业探讨 > 合同守约方没有实际损失,是否主张定金或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1-06-18
浏览 995 次
文章ID:5372

合同守约方没有实际损失,是否主张定金或违约金?

 

王南南律师

 

一、定金罚则与违约金

简而言之,定金罚则为:支付定金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收取定金一方有权不予返还定金;收取定金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原《合同法》和《民法典》的规定,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下,守约方还需举证证明其损失,若违约金约定过高,而实际损失较小的,应当对违约金进行调整,违约金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反之,若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来赔偿。

同时也规定了若实际损失高于定金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来赔偿,但未对定金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形进行规定,若定金远高于实际损失时,是应当适用定金罚则?还是应当根据实际损失来调整金额?结合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案号为(2015)民二终字第423号的股权转让纠纷

王新辉、刘安不服上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刘天牧、刘冰琳、刘欧士获得王新辉、刘安支付的巨额定金,于法无据,原审判决驳回王新辉、刘安的诉讼请求显失公平。在王新辉、刘安按约向刘天牧、刘冰琳支付定金后,刘天牧、刘冰琳未与其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反而在诉讼过程中将万佳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导致王新辉、刘安无法继续实现受让股权的目的,显属违约,故刘天牧、刘冰琳应双倍返还定金,且将收取的其他钱款予以返还。刘欧士作为刘天牧、刘冰琳的代理人,代为收取了王新辉、刘安所支付的款项,应与刘天牧、刘冰琳共同承担返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用亦应由刘天牧、刘冰琳、刘欧士负担。

最高院认为:至于王新辉、刘安上诉主张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有失公平的问题,考虑定金的法律性质以及双方合同的约定,本案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见,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其所担保的对象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履约合意,并以适用定金罚则为手段实现担保之目的,因此其本质特征是惩罚性。定金与违约金不同,违约金的性质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违约方为其违约行为付出的代价应与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大致相当,在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情况下允许违约一方提出调减的请求。而在适用定金罚则时,从目前法律规定看,违约方承受的丧失定金的责任仅取决于违约行为本身,并未考虑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因此法律亦未规定可对定金数额进行调整。但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并非定金制度的根本目的,以惩罚为手段来实现合同目的才是制度的价值取向。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该条规定通过对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进行限制,将定金的惩罚性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就是为了保证双方的公平。具体到本案,主合同标的系1.4亿元,双方约定2000万元的定金并不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限额。该种约定仅存在于当事人双方之间,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双方对风险和不公平的容忍,不触犯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因此不应作过多干预。

案例分析:根据以上案例,可知定金的法律意义系保证合同的签订和正常履行,具有担保的意义,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定金罚则的适用无需守约方举证其自身存在损失,但同时,法律考虑到若守约方没有实际损失,此时定金数额过高,则存在有失公平的考虑,故为避免此种现象,《民法典》规定了定金的数额不能高于合同金额的20%,超出部分不发生定金效力。

三、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该文章《合同守约方没有实际损失,是否主张定金或违约金?》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hetong99.cn/archives/5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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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 守约方 定金 损失 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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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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