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履行职务行为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时,用人单位能否扣减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扣减其工资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3日,华某入职某资源回收公司。5月,公司组织员工开会宣布奖惩措施:如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由员工承担损失10%的责任,如下月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则返还所扣工资。
7月,华某因给公司造成损失3000元,被扣工资300元。8月,华某因选料未到位导致货物灰渣超标,造成公司经济损失43773元,公司扣除华某工资4373元,当月实发工资为2153元。
2024年9月15日,华某以公司无故克扣工资4673元为由,向公司出具《被迫离职通知》,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025年3月,华某申请劳动仲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逾期未受理证明书》。随后,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足额支付劳动报酬4673元、支付经济补偿金8000元。
⬛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某明知“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予以处罚,如下月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则全额返还罚金”的规定。此项规定中的“罚款”,实质是对公司经济损失的赔偿。本案中,某资源回收公司产生的经济损失43773元属于直接经济损失,华某在选料过程中疏忽大意,对该损失的产生负有一定责任,公司决定由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4373元),该比例合理。且华某被处罚当月实发工资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故公司对华某的处罚并无不妥。
华某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时,提出公司克扣其工资,但某资源回收公司不存在无故克扣工资的情形,故华某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华某提起上诉,但华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衡阳中院据此裁定按撤诉处理。目前案件已生效。
⬛ 法官说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中享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可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也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如因自身过错导致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同时,《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亦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其赔偿金,但扣除后的工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对由于其本人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是劳动法民法性的一种体现,从其权利义务角度来说也是平衡和合理的,同时亦有利于促进劳动者更加全面、谨慎地履行工作职责。
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出台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须依法履行民主程序,予以公示并告知劳动者,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衡山县人民法院 | 作者:罗菁菁、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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