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直播或一条短视频推广,可能带来百万销量,也可能引发一场信任崩塌的危机……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直播带货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 基本案情
马某系从事蜂业养殖的商家,某科技公司系经营互联网直播服务的公司。2024年12月,马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直播带货合作协议》,某科技公司承诺对接200位主播,为马某提供直播带货服务,且每位主播至少挂车直播2小时。合同签订后,马某依约向某科技公司支付服务费2700余元。后马某发现无法通过后台观看到直播数据和内容,在与某科技公司联系后亦未得到满意回复,遂诉至仙桃法院。
⬛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直播带货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合同约定,某科技公司应为马某商品提供短视频主播直播服务,通过主播直播过程中对产品特性、优势的专业讲解与直播展示,增加店铺和产品的曝光率、评分和权重,同时,免费为产品出具评估数据并提供改善建议。
双方合同虽无明确性的效果承诺,但双方成立合同之目的在于推广产品、拓宽销路,某科技公司虽辩称,其已经对接200位主播对马某产品进行直播,但案涉事实显示仅一位主播购买样品,大部分主播未对产品实物进行展示与讲解,仅将产品静态上架至达人直播间小黄车,这种方式难以激发消费者购买意愿。且某科技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仅能证实其已为案涉产品对接短视频达人,并将产品上架至直播间小黄车,无法证明主播已对产品特性作出针对性讲解,亦无法证明其履行了产品数据评估及优化建议相关义务,故某科技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最终,仙桃法院综合考虑某科技公司过错程度、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酌情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马某15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讼,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 法官提醒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直播带货推广经营主体,依约全面履约是基本商事准则,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合同约定,必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唯有更多平台主动扛起主体责任、更多达人坚守自律底线,直播带货行业方能跳出流量狂欢,实现价值回归,进而筑牢行业信任根基。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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