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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合同专业探讨 > 买卖合同纠纷 || “无理由退货”,有次数限制?

发布时间:2026-06-24
浏览 167 次
文章ID:863863

买卖合同纠纷 || “无理由退货”,有次数限制?

连续退掉四副耳机,商家照单全收,再买四副,想退货却被拒之门外……

⬛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刘某在某网络平台分四次下单购买了某知名品牌蓝牙耳机四副。当天,刘某就申请了其中两笔耳机订单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售后服务。三天后,刘某同样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申请了另外两副耳机的售后。该网络平台的运营公司飞黄公司(化名)审核通过了上述订单,并对订单进行了退货退款处理。

几天后,刘某又在该网络平台连续下单,购买了四副另一知名品牌的蓝牙耳机。下单后的第二天,刘某对其中两副耳机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售后服务,但显示“服务单完成”“审核关闭”。当日及随后数日内,他还分别以“误购”“物流原因商品损坏”“价格变化”等为由对此次下单的四副耳机申请退货退款,飞黄公司均未审核通过。

刘某认为飞黄公司在自己下单时并未提示无法退货,便诉至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回其中两副耳机的货款625元,并赔偿损失1000元。

飞黄公司辩称,刘某的行为有悖公平交易及诚实信用原则,是对“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滥用,不仅会导致平台利益受损,还会侵害其他正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是为了平衡网络购物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赋予消费者的在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权利行使应有边界,消费者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亦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自身权利,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能造成资源浪费。

本案中,刘某在短短十天内连续下单购买了多副不同品牌、款式和型号的耳机,拆封试用后全部申请退货退款。该购物行为已超出普通消费者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进行合理试用、比选的范畴,与消费者正常行使退货权利相比,刘某频繁下单并申请退货的行为,不合理地增加了平台商家因商品拆封试用所产生的价值减损,使其承受了商品调配、包装、运输、退货等环节的额外经营成本。上述行为不仅有违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也与“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旨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的立法初衷相悖,构成对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滥用。

因此,被告对刘某第一批下单的耳机同意退货退款,同时结合原告以往消费记录及退换货情况,对刘某后续退货退款申请予以拒绝,系对消费者滥用权利行为的合理回应,并无不当。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法官提醒

法官:“反悔权”行使有边界消费者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

在实际生活中,部分消费者滥用规则,超出正常消费逻辑申请退货、“用完就退”、缺乏真实购物意图频繁购物退货,不仅给商家带来不合理的运营负担和成本损耗,造成商品二次销售困难、商誉贬损,更有损公平有序的平台秩序,阻碍消费市场的稳定发展。

消费者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审慎、理性行使“反悔权”。下单前,建议通过咨询客服、详阅商品详情与用户评价等方式,尽可能全面了解商品信息。退货时,务必保持商品完好,不得影响二次销售。享受权益的同时,也要注重权利行使的边界,维护好健康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

来源:CCTV今日说法、江苏高院、苏州虎丘法院

该文章《买卖合同纠纷 || “无理由退货”,有次数限制?》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hetong99.cn/archives/863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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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买卖 合同纠纷 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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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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