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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合同专业探讨 >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 || 委托理财签订保底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6-06-29
浏览 191 次
文章ID:864436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 || 委托理财签订保底合同是否有效?

约定固定收益、到期返还本金,看似“稳赚不赔”的理财条款是否真的有效?本期案例,一起看槐荫法院潘硕法官审理的这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

⬛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李某与胡某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李某委托胡某以李某名义购买理财产品,委托金额30万元,期限一年(2023年2月到期),年化收益率8.5%,利息两万余元,胡某须于到期日将本金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李某。协议签订后,李某通过其亲属代为转账的方式,于当月向胡某账户汇入30万元,依约履行出资义务。然到期后胡某未按约定支付本金和利息,李某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胡某支付本金30万元;支付利息两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胡某未做答辩。

⬛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李某与胡某签订的《委托协议》中约定到期本金及利息,系承诺到期保本保息、固定利率,属于保底条款,该条款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亦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应属无效约定。因保底条款系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该保底条款无效导致涉案协议整体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胡某基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30万元款项,应返还给费用的支付人,法院对李某要求胡某返还30万元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李某主张胡某向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案涉协议因约定保底条款无效,该民事法律行为系双方所为,双方均负有过错,李某应自行承担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对李某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胡某返还李某30万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

任何投资行为均伴随风险,不存在绝对的“稳赚不赔”。投资者切勿轻信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息”等承诺,在进行委托理财时,应选择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正规金融机构。对于未经核准、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个人或机构,应保持高度警惕,避免因选择不当而陷入投资陷阱。同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投资者享有自主决策的权利,也需承担由投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故投资者应树立理性科学的理财观念,具备基本的风险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在充分了解投资标的和潜在风险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抗风险能力作出投资决策。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撰稿:王萌

该文章《委托代理合同纠纷 || 委托理财签订保底合同是否有效?》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hetong99.cn/archives/86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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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保底合同 合同纠纷 委托代理 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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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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