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教培纠纷中,教培机构与学员签订合同,约定考试未过不退费,后机构工作人员在与学员微信沟通中承诺满足一定条件后可退费,是否构成对书面合同的变更?双方权利义务应如何履行?一起看槐荫法院权晶法官审理的这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案情回顾
2025年7月,张某与甲公司签订教育培训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为张某提供经济师考试课程服务,未过考不退费,合同还对金额、服务时长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向甲公司支付费用6000元。2025年9月,甲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在与张某微信聊天中,多次承诺“你按照要求,多做题,按时参加考试,如果考不过,退回给你5500”。在张某询问孙某是否代表公司、上述退费相关承诺是否为合同补充协议时,孙某均明确给予肯定答复,并表示以聊天记录为准。考前,张某完成全部学习任务,并经孙某及甲公司售后人员确认。此后,张某因考试未通过,多次向甲公司申请退费,但甲公司未同意。故张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退还约定退费金额5500元。
甲公司辩称,张某存在未实质备考等情形,不满足退费条件;且书面合同合法有效,明确约定未过考不予退费。
⬛ 裁判结果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甲公司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通过微信达成的退费补充约定,系对原合同的协商变更,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明确,对原告张某与被告甲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原告张某是否履行补充协议约定义务、退费条件是否成就问题。原告张某已按照补充约定完成章节练习、模拟考试及考前评测等学习内容,相关学习情况已提交录屏并经被告甲公司工作人员孙某确认,考前亦经被告甲公司售后人员核实确认,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甲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对学习完成情况的确认,系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归属于被告甲公司。原告张某已实际参加考试且未通过,双方约定的退费条件已全部成就。被告甲公司主张原告张某存在虚假学习、机械刷量、不足以认定已完成全部学习任务,但仅以后台学习数据、学习时长、刷题速度等提出抗辩,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推翻原告张某已完成约定学习内容的事实,且双方补充协议并未对学习速度、刷题方式、答题正确率等作出限制性约定。被告甲公司该项抗辩缺乏合同依据,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予采纳。原合同中“未过考不退费”的约定已被后续补充约定变更,被告甲公司不得再以此对抗原告张某的退费请求,现原告要求按照变更后的内容要求被告甲公司退还5500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槐荫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甲公司退还原告张某培训费55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判决已生效。
⬛ 法官说法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但在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或者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新的情况,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变更后的内容取代原合同的内容,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
本案争议在于企业工作人员在微信聊天中对学员作出的补充承诺是否有效、是否属于对原合同的协商变更,以及合同约定变更后双方权利义务如何履行。首先,双方最初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虽约定未过考不退费,但甲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张某作出明确的退费相关承诺,明确了学习义务、退费金额及适用条件,并明示该承诺为合同补充协议。该沟通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原合同条款的合法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合同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其次,企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孙某作为甲公司员工,对接课程服务、作出退费承诺、核实学习情况均属于职务行为,其对外作出的有效约定及确认的事实,直接约束甲公司。张某已完成全部学习任务,且经公司多名工作人员核实确认,退费条件已依法成就。最后,甲公司仅凭后台数据质疑张某虚假学习,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且双方补充协议并未限制刷题方式、学习速度等细节,其抗辩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故法院最终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丨撰稿:李文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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