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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合同专业探讨 > 合同纠纷-债权转让-无效 || 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6-10-06
浏览 1 次
文章ID:910396

合同纠纷-债权转让-无效 || 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建立在债权合法有效的前提之上。因被告未能通过“协调关系”促成案外人中标,按照约定被告应向案外人返还费用,后案外人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还款,能否得到支持?本期案例,一起看槐荫法院潘硕法官审理的这起纠纷。

⬛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甲公司与周某签订《项目咨询协议书》,约定由周某“协调关系”促成甲公司中标某公共停车场项目,甲公司预付协调费30万元,若未中标则全额退款。甲公司支付30万元后,周某未能促成中标。2024年1月,甲公司向杜某借款70万元,后还款40万元。2025年9月,甲公司与杜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周某的30万元债权转让给杜某以抵顶剩余借款,并通过微信通知了周某。杜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返还30万元及利息。

⬛ 裁判结果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债权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基于合同约定产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杜某自甲公司处受让的债权,系基于甲公司与周某签订的《项目咨询协议书》而产生,该协议书约定周某协调关系、达成甲公司中标公共停车场项目,该约定违反前述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应为无效,基于前述约定形成的债权亦非合法债权。债权转让以标的债权合法有效为前提,甲公司向杜某转让的该笔债权因不具备合法性,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杜某据此要求周某返还30万元及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权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作为出让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为债权的受让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受让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债权转让一般通过债权转让合同的形式实现,转让的债权应符合有关法律行为、合同的一般规定。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合法合规、恪守公序良俗为前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扰乱市场交易秩序、违背公序良俗的约定,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据此产生的“债权”亦不属于合法受保护的民事债权,基于此进行的债权转让亦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的《项目咨询协议书》,实质是以私下协调关系、干预招投标结果为目的,严重破坏了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基于该无效合同产生的所谓债权,并非合法有效的民事债权。而债权转让得以成立并受司法保护的前提,是被转让的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即便当事人自愿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若转让标的本身为非法债权,该转让行为亦因缺乏合法基础而不产生法律效力。市场主体从事商事交易,必须严守法律底线和行业规则,摒弃人情勾兑、违规操作的侥幸心理,以破坏招投标秩序为目的形成的所谓债权,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债权,相关利益诉求难获支持。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公众号丨撰稿:李文筱

该文章《合同纠纷-债权转让-无效 || 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hetong99.cn/archives/910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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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债权 债权转让 合同纠纷 无效 无效合同 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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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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