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内容
九九合同网
  • 免费合同范本
  • 中国合同法律门户网站
  • 专业律师推荐
首席法律顾问  王永利律师  15822796727
  • 首页
  • 合同范本
  • 合同法规
  • 合同诉讼文本
  • 合同专业探讨
  • 劳动争议研究
  • 首页
  • 合同范本
  • 合同法规
  • 合同诉讼文本
  • 合同专业探讨
  • 劳动争议研究
  • 咨询
  • 免费合同范本
  • 中国合同法律门户网站
  • 专业律师推荐
  • 首席法律顾问
  • 王永利律师
  • 15822796727

首页 > 合同专业探讨 > 合同效力 || 合同加盖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的,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发布时间:2026-04-12
浏览 408 次
文章ID:771259

合同效力 || 合同加盖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的,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 案情简介

某建设公司系莲花山片区某地块幼儿园工程的总承包方。某机械租赁公司提交了其作为出租方,某建设公司、索某甲共同作为承租方签订的《建筑周转性材料租赁合同》,主张某建设公司及索某甲向其租赁了周转性材料用于幼儿园工程。该租赁合同落款承租方处由索某甲签字捺印,并加盖某建设公司公章。承租方下方的负责人处由索某甲、索某乙签字捺印。某建设公司对上述《建筑周转性材料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其未签订过该合同,也没有租赁过某机械租赁公司的周转性材料,合同加盖的公章是虚假公章,索某甲、索某乙均不是其工作人员,其也未授权上述人员签订租赁合同。

⬛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诉讼过程中,某建设公司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案涉《建筑周转性材料租赁合同》中其印章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提交的样本为“公章备案登记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为“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某机械租赁公司的申请,调取了某建设公司在济南市历城区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备案的《建筑工程质量整改报告》,该整改报告落款施工单位处加盖某建设公司公章。后某机械租赁公司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案涉《建筑周转性材料租赁合同》和《建筑工程质量整改报告》中某建设公司印章的一致性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为“《建筑周转性材料租赁合同》和《建筑工程质量整改报告》中某建设公司公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某建设公司提交《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等证据,主张其将案涉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了四川某建设公司,索某乙作为四川某建设公司的工作人员租赁了案涉周转性材料,案涉租赁行为及法律责任与其无关。某机械租赁公司认为上述《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载明索某甲、索某乙为案涉工地的负责人员,某建设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承建单位,索某甲、索某乙作为案涉项目的负责人员,与其签订案涉租赁合同,其对此具有合理信赖。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建设公司是否对案涉租赁费、材料损失费承担支付责任。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案涉《建筑周转性材料租赁合同》中某工程的总承包方,其承包方的身份对外具有公示力;租赁合同签订于案涉项目工地,合同载明租赁的周转性材料亦用于案涉项目工地,合同中加盖了某建设公司印章。某机械租赁公司作为出租方,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其有理由相信合同相对方为某建设公司。法院依申请从济南市历城区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调取的《建筑工程质量整改报告》,是某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应向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资料。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建筑周转性材料租赁合同》和《建筑工程质量整改报告》中某建设公司的印章为同一枚。故可以说明,案涉《建筑周转性材料租赁合同》中加盖的某建设公司的印章,被某建设公司作为有效公章使用过。案涉《建筑周转性材料租赁合同》应对某建设公司发生效力。某建设公司应向某机械租赁公司支付相关租赁费用、材料损失费用等。

⬛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在前三款规定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虽然超越代表或者代理权限,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表,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合同加盖的印章与公司备案印章不一致的,并不能表明合同对该公司必然不发生效力,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审查相关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有无权限、合同相对人是否有合理信赖等因素,综合评判该合同的效力问题。

⬛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在前三款规定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虽然超越代表或者代理权限,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表,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来源:民商事审判

该文章《合同效力 || 合同加盖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的,是否影响合同效力》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hetong99.cn/archives/771259


特别说明

本网各类范本、诉讼文本、探讨文章仅供参考,用户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参考、修订使用。

本网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标签
  • 不一致 加盖印章 合同 合同效力 备案印章 影像
分享
×用微信扫描并分享

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律师主页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 在线留言

    合同专业探讨 热门文章
    同居未领证,彩礼退多少(以19份终审判决为例)
    10076次浏览
    2021-03-05
    以案说法 | 从亲疏关系看“冒名股东”裁判要旨
    7671次浏览
    2021-03-05
    以案说法 | 股东查账,公司说账本没了,咋办?
    6643次浏览
    2021-04-14
    以案说法 | 租客拒付租金,房东能否扣留其物品?
    1829次浏览
    2021-04-21
    股东能查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吗?
    1814次浏览
    2021-01-07
    案例 | 股东未实际出资,能否行使知情权?
    1696次浏览
    2021-01-07
    合同守约方没有实际损失,是否主张定金或违约金?
    1597次浏览
    2021-06-18
    隐名股东能否行使知情权?
    1593次浏览
    2021-01-14
    关于离婚后孩子改姓的4个法律问题
    1575次浏览
    2021-03-03
    以案说法 | 公司清算注销后,可以起诉股东吗?
    1574次浏览
    2021-03-25

    相关文章推荐

    民间借贷-保证合同 ||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中保证合同成立?

    劳动争议-混同用工 || 签多份合同谁也不赔偿,法院认定构成“混同用工”

    合同纠纷-合同效力 || 法定纳税义务能否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买卖合同纠纷-合同解除 || 买受人未按约定分期付款,出卖人能否以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 ||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司法审查要点

    劳务合同纠纷 || 合同中约定不能出现投诉维权,法院能否支持吗?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合同到期后物业继续提供服务,业主是否应缴纳物业费?

    劳动争议-薪酬待遇 || 退休返岗未重签合同,原劳动合同中的薪酬待遇是否还适用?

    在第三人实际履行合同情形下,如何认定合同双方当事人?

    买卖合同纠纷 || 如何理解合同中的“供货数量以实际发货数量为准”?

    微信公众号:合同范本网

    免费咨询 随时追问

    版权所有 © 2020 九九合同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 在线留言

      •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合同范本网

      免费咨询 随时追问

      版权所有 © 2020 九九合同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 首页
      • 咨询
      • 首页
      • 合同范本
      • 合同法规
      • 合同诉讼文本
      • 合同专业探讨
      • 劳动争议研究
      • 首页
      • 合同范本
      • 合同法规
      • 合同诉讼文本
      • 合同专业探讨
      • 劳动争议研究
      • 首页
      •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