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订立的合同中约定,一方要求另一方不得出现员工向有关部门投诉等维权情况,否则将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有效吗?本期案例,请看槐荫法院刘佳法官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某项目交由乙公司施工,合同中规定,乙公司不得出现员工向政府部门投诉等维权情况,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025年1月,因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出现员工向有关部门投诉讨要工资等情况,甲公司将乙公司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125万元。
⬛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关于不得出现员工向有关部门投诉等维权情况的约定,变相限制了员工的权利,甲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总包单位,利用自身缔约优势,将禁止向政府部门投诉等行为列入合同违约条款,与政府部门设立的宗旨相背离。同时,甲公司提交的结算单系其单方制作,并无乙公司及结算审核单位的确认,无法证实甲公司已足额支付了工程款及员工工资。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因施工人员投诉而支付违约金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该违约条款无效,甲公司据此主张乙公司支付违约金125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里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包括不能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公共秩序,和不能违背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人格尊严等善良风俗等。案涉合同将员工合法投诉行为约定为违约情形,本质上是利用缔约优势规避自身可能存在的支付工程款、工资等法定义务,与政府部门的监管宗旨相背离,也违背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公序良俗,符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情形,因此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民事主体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与公平原则,不得约定侵犯他人法定权利、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若合同条款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情形,该条款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撰稿:崔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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