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某银行与王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李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自借款发放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被告已支付的利息履行时扣除);某银行对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李某名下不动产。法院将查封执行情况告知被执行人李某时,李某表示该查封的不动产为目前唯一住房,要求停止执行,并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为保留其唯一住房提出执行豁免,法院通过执行异议审查后,驳回了李某的执行异议申请。其后被执行人李某向法院申请拍卖所得的价款为其保留部分预留租金,以保障家庭生活及子女上学所需,法院在保留其部分预留租金后强制腾空了该不动产。
⬛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被执行人王某、李某名下唯一租房能否强制执行,若强制执行后是否应该为其保留一定期限的租金。
针对此类案件,唯一住房的执行不仅关系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更直接影响到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利,如何平衡这两方面的利益考验着司法的智慧与温度。“唯一住房”≠“豁免执行”:法律从未规定唯一住房绝对不能执行,关键是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而非维持其原有住房水平。本案中,涉案房产已被设立抵押担保,这为执行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抵押物的设立表明被执行人自愿将房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应当预见到不能履行债务时房产可能被处置的法律后果。
如何界定“维持生活所必需”?是看面积、价值还是地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明显超出生活必需范围”,法院可依法拍卖。本案中,涉案房产虽然是被执行人家庭的唯一住房,但具有面积大、位置优越、市场价值高等特点,明显超出了基本居住需求的标准,法院在预留一定租金的前提下拍卖该处不动产。强制执行其唯一住房可能导致被执行人家庭流离失所,基本生存条件无法保障。充分考虑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在拍卖该处不动产后为被执行人王某、李某保留了8年的租金,保障了其必要的生活需求。
⬛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唯一住房执行的标准和程序将更加明确和规范,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也将逐步减少。唯一住房的执行是执行工作中的难点,但并非无法突破。通过法治化、人性化和创新性的执行方案,能够有效平衡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与被执行人生存权保障之间的关系。唯一住房并非“免死金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若唯一住房“明显超出生活必需范围”,法院可依法拍卖。本案中涉案房产面积大、地段好、价值高,明显超出了生活必需标准,因此成为可执行标的。生存权与债权需要平衡保障,执行程序中应当兼顾双方合法权益,既要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也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条件。本案中通过“预留租金”的方式,既实现了债权,又保障了被执行人家庭的居住需求,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来源: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编写:东阿法院 李林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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