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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合同专业探讨 > 中介合同-退费 || 工作介绍不成退费遭拒,法院判决公司退费!

发布时间:2025-11-04
浏览 1 次
文章ID:733170

中介合同-退费 || 工作介绍不成退费遭拒,法院判决公司退费!

01 基本案情

被告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咨询公司)系被告鞠某设立的一人公司,主要从事信息咨询、劳务、安置等业务。2021年11月25日,原告曹某与被告教育咨询公司签订《职业介绍居间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教育咨询公司协助原告曹某落实到某医院从事护理助产工作,委托期限自2021年11月25日至2022年11月24日,介绍费18万元。双方约定期限内教育咨询公司未能使得曹某成功入职,收到的介绍费予以退还。协议签订后,原告曹某向被告鞠某支付介绍费10万元,剩余8万元成功入职后支付。

2021年11月26日,被告教育咨询公司又将该项居间工作委托给与案外人解某,案外人解某收取介绍费95000元。后解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无法继续为原告曹某进行工作安置,原告曹某要求被告教育咨询公司返还介绍费,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曹某将被告鞠某、某教育咨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介绍费10万元。

被告鞠某、某教育咨询公司辩称,原告委托事项已经由案外人解某实际操作,且解某也已经收取介绍费用,解某未完成相应的工作安置,应当承担退费责任。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某教育咨询公司与曹某于2021年11月25日签订的职业介绍居间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该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协议书约定,“因教育咨询公司原因造成工作无法顺利入职或未按照曹某要求的岗位进行入职的,教育咨询公司全额退还曹某所缴纳的费用”,本案中,教育咨询公司未能促成曹某与就业单位签订相关劳动合同成功就业,且在庭审中其已经明确表明无法继续完成介绍任务,应当退还曹某缴纳的介绍费。教育咨询公司与解某之间的转委托行为原告并不知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教育咨询公司仍对全部委托事项对原告负责。

关于鞠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鞠某为教育咨询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居间费用系被告鞠某用自己的微信账户向原告收取,即被告鞠某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情形,鞠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教育咨询公司的财产,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教育咨询公司返还居间费用的连带偿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教育咨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曹某返还居间服务费100000元,被告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说法

关于中介人能否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他人的问题,《民法典》中介合同编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第九百六十六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922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参照922条规定,在中介合同中,中介人也应当依据中介合同的规定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也是中介人的首要义务。之所以作此规定,主要是考虑,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基于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订立的合同,没有委托人的委托,也就不可能有中介合同,所以中介人应认认真真地遵照诚信的原则,按照委托人指示的范围设法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事务。因此,原则上,中介人不应当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但如果中介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当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基于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时,中介人应参照本条规定,经过委托人同意。另外,下述条件下,中介人可不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一是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根据当时的情况采取一些新的措施;二是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即非中介人的主观原因,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三是中介人妥善处理委托事务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所必需的;四是事后中介人应当将该情况及时向委托人作出报告。

本案中,被告教育咨询公司接受原告委托之后,并未亲自实施,直接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原告并不知晓,被告教育咨询公司仍应对委托事项的全部对原告负责,即在未完成委托事项的前提下,应当退还介绍费。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来源: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该文章《中介合同-退费 || 工作介绍不成退费遭拒,法院判决公司退费!》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hetong99.cn/archives/733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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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介合同 公司 判决 工作介绍 法院 退费 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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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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