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内容
九九合同网
  • 免费合同范本
  • 中国合同法律门户网站
  • 专业律师推荐
首席法律顾问  王永利律师  15822796727
  • 首页
  • 合同范本
  • 合同法规
  • 合同诉讼文本
  • 合同专业探讨
  • 劳动争议
  • 首页
  • 合同范本
  • 合同法规
  • 合同诉讼文本
  • 合同专业探讨
  • 劳动争议
  • 咨询
  • 免费合同范本
  • 中国合同法律门户网站
  • 专业律师推荐
  • 首席法律顾问
  • 王永利律师
  • 15822796727

首页 > 合同专业探讨 > 借款合同纠纷 || 民间借贷利息的九个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5-09-17
浏览 2 次
文章ID:732934

借款合同纠纷 || 民间借贷利息的九个常见问题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随着民间借贷行为的增加,衍生而来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本文总结了民间借贷利息的常见法律问题,以期为大家提供参考。

1 什么是民间借贷中的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

(一)借期内利息,指在借款期限内计收的利息;

(二)逾期利息,指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2 如果对借期内利息未作约定,出借人能否主张借期内利息?

不能。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四条

3 出借人应当如何举证证实存在借期内利息约定?

出借人可提交载明借期内利息约定的借条等债权凭证,若确实无法提供上述书面证据证实双方存在明确约定,出借人还可通过涉及到借期内利息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或定期定额的还款流水等证据,佐证双方曾对借期内利息作出过约定。

4 如果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能否主张逾期利息?

可以。如果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借贷双方还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确定;若按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如果借款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主张自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的逾期利息。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六百七十五条

5 如果没有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率标准应如何认定?

(一)如果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如果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

6 法定利率上限是什么?

(一)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对利率上限的规定为“两线三区”,即:

1.年利率在24%以下的利息受到法律保护;

2.年利率在24%-36%之间,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借款人自愿已经履行的,司法亦不再干预;

3.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为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对利率上限的规定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三)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对利率上限的规定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注:以上所称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

7 既然三个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利率上限的规定有所不同,实践中具体应如何确定利率上限标准?

(一)2020年8月20日之前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按照“两线三区”确定利率上限标准。

(二)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若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则自借款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率上限标准为“两线三区”;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率上限标准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三)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

8 什么是复利?复利需要受到哪些限制?

“复利”又称“利滚利”民间俗称“驴打滚”,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

对复利的限制有以下两点:1.双方约定的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2.借款期限届满时,出借人按照复利计算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出原始本金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本息之和。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七条

9 存在“砍头息”的情况下,借款金额应如何认定?

预扣利息,俗称“砍头息”,是指在交付借款的时候,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实际交付的借款数额少于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扣除砍头息后实际交付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六条

来源:济南中院公众号 | 作者:徐明珠

该文章《借款合同纠纷 || 民间借贷利息的九个常见问题》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hetong99.cn/archives/732934


特别说明

本网各类范本、诉讼文本、探讨文章仅供参考,用户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参考、修订使用。

本网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标签
  • 九个 借款合同纠纷 利息 常见问题 民间借贷
分享
×用微信扫描并分享

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律师主页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 在线留言

    Array
    合同专业探讨 热门文章
    同居未领证,彩礼退多少(以19份终审判决为例)
    9234次浏览
    2021-03-05
    以案说法 | 从亲疏关系看“冒名股东”裁判要旨
    6931次浏览
    2021-03-05
    以案说法 | 股东查账,公司说账本没了,咋办?
    5933次浏览
    2021-04-14
    股东能查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吗?
    1195次浏览
    2021-01-07
    案例 | 股东未实际出资,能否行使知情权?
    1114次浏览
    2021-01-07
    以案说法 | 租客拒付租金,房东能否扣留其物品?
    1100次浏览
    2021-04-21
    隐名股东能否行使知情权?
    1030次浏览
    2021-01-14
    合同守约方没有实际损失,是否主张定金或违约金?
    1000次浏览
    2021-06-18
    关于离婚后孩子改姓的4个法律问题
    984次浏览
    2021-03-03
    以案说法 | 公司清算注销后,可以起诉股东吗?
    976次浏览
    2021-03-25

    相关文章推荐

    借款合同纠纷 || 债务人破产后,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还能继续计算吗?

    借款合同纠纷 || 人民法院案例库:借款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公司成立后又在借据上盖章的,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借款合同纠纷 || 合伙人协商将投资款转为借款,“出借人”主张债权能否支持?

    民间借贷 || 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利息,债权人起诉时能否主张利息?

    借款合同纠纷-担保 ||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承诺继续担责,效力该如何认定?

    借款合同纠纷 || 未约定还款顺序,应“先息后本”还是“先本后息”?

    借款合同纠纷-担保 || 保证人应否对16年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民间借贷二审答辩状

    民间借贷二审答辩状

    借钱不还被强制执行,一万元一天多少利息?

    微信公众号:合同范本网

    免费咨询 随时追问

    版权所有 © 2020 九九合同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 在线留言

      •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合同范本网

      免费咨询 随时追问

      版权所有 © 2020 九九合同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 首页
      • 咨询
      • 首页
      • 合同范本
      • 合同法规
      • 合同诉讼文本
      • 合同专业探讨
      • 劳动争议
      • 首页
      • 合同范本
      • 合同法规
      • 合同诉讼文本
      • 合同专业探讨
      • 劳动争议
      • 首页
      •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