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1年3月22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及《知识产权、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劳动关系到期终止前,某公司向张某发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通知》,明确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张某需定期履行就业情况汇报义务,公司有权对张某的工作情况及涉及竞业限制范围相关的内容进行调查,张某有义务配合公司的要求提供或签收相关的资料。
诉讼中,某公司向法院提交2024年8月的录像光盘,光盘中是公司派人在咖啡厅、街道拍摄的张某视频,视频中显示张某的电脑页面存在“超市业务”“供应链接”等板块内容,经拍摄者操作,电脑显示存在“某集团-零售-事业部-业务部-超市业务部”;“我的部门群”含“某业务部-全员沟通群”等。某公司主张根据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张某实际入职与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其未履行就业情况汇报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请求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
来源:北京市三中院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之案例六
二、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采取跟拍方式获取的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证据,能否被法院采纳?
三、裁判要旨
生效裁判认为,关于证据的审核认定,某公司提交的录像光盘部分页面系拍摄者点击操作电脑后拍摄,该操作未经张某同意或认可,该部分证据难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他电脑页面系于公共场所拍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结合其他有效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法院认定张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判决张某向某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并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四、案例评析
本案的核心矛盾在于用人单位维权需求与劳动者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在竞业限制纠纷中,用人单位常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若劳动者未主动如实说明其就业状况,用人单位往往难以准确掌握其入职新单位的具体情况,“取证难”成为普遍痛点。
为克服这一举证困难,部分用人单位采取委托第三方进行跟踪拍摄、非法获取社保记录或住宿信息、监控劳动者个人社交媒体等不正当手段,非法搜集其私密信息作为证据提交。本案中,公司为证明张某违约,采取了跟踪拍摄,甚至未经同意操作他人电脑等手段获取证据。此类行为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程序正当性的要求,因此相关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律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但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和正当方式行使权利,不得凌驾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上。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
该文章《劳动争议-证据 || 竞业限制纠纷中的非法跟拍证据应予排除》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hetong99.cn/archives/88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