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8日,李某入职某公司,岗位为发泡。在入职时,李某填写了《入职申请表》和《员工入职声明》,《入职申请表》上仅填写了李某和紧急联系人的基本信息,“安排单位”和“单位主管”栏空白。2024年10月7日晚上,李某在“B班内部群”收到工作群消息“拉模正常上班,发泡等通知”,后李某一直未收到去上班的通知。李某自2024年10月8日起未在某公司上班。
2024年10月24日,某公司向李某出具《离职证明》。2024年11月4日,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25年1月3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李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支付请求。李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来源:(2025)赣09民终1673号
二、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三、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而本案中,《入职申请表》仅是李某应聘时单方向某公司提交的一份申请,用于某公司了解李某个人简历,决定是否录用的参考依据。《员工入职声明》也仅仅是李某就本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等事项向某公司作出的单方承诺,并未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不能视为双方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至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申请表》仅填写了名字、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而《入职申请表》中的安排单位、单位主管栏中的内容,系某公司在仲裁委开庭后进行的补充填写并加盖公司公章,此时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与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应向李某支付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10月8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51600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四、案例评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用人单位能否以《入职申请表》和《员工入职声明》代替法定的书面劳动合同,从而免除二倍工资支付义务。法院的裁判给出了明确的否定答案。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书面劳动合同必须包含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而劳动者填写的《入职申请表》仅载明个人基本信息,缺乏上述实质性内容;《员工入职声明》也仅是劳动者单方作出的承诺,并未体现双方合意。两份文件均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不能视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其次,二审法院特别指出,用人单位在仲裁后才对《入职申请表》中的空白栏进行补充填写并盖章,此时双方劳动关系早已解除,该补正行为不能逆转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这警示用人单位:书面劳动合同应在用工之初依法签订,事后“修补”无法掩盖违法事实。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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