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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合同专业探讨 > 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 || 出借信用卡行为的法律认定

发布时间:2026-05-18
浏览 154 次
文章ID:798046

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 || 出借信用卡行为的法律认定

⬛ 案情简介

原告潘某与被告赵某系朋友。2019年,赵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潘某求助,潘某将其名下的四张信用卡借给了赵某使用。自2019年至2022年,赵某频繁使用信用卡套现或消费,2022年7月赵某无力偿还,导致信用卡产生逾期利息。同年8月,潘某为避免个人征信受损,自行筹款将欠付银行的本金及逾期利息全部还清。事后,双方就此事进行结算,赵某为潘某出具借条,明确载明借款金额134884元(本金+银行逾期利息),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经潘某多次催要,赵某陆续偿还13000元,剩余款项拒不支付。2025年8月,潘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剩余121884元欠款并自起诉之日支付逾期利息。

⬛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借贷关系的效力及债务金额如何认定。

一、关于借贷关系的效力。《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于经发卡银行标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持卡人用于消费的信用凭证,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用来向特约商户购物或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信用卡内资金在透支消费之前,属于金融机构授权额度,不属于持卡人自有资金。本案中,潘某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给赵某使用,实质上是套取了银行的信贷资金后转贷给他人,二人之间据此建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二、关于债务金额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虽然赵某与潘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但双方事后经结算出具的借条,是对之前发生的资金往来和损失总额的确认,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被告赵某应当按照约定金额向原告潘某返还。

关于潘某要求的逾期利息。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双方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但是为了防止不诚信的被告因合同无效而获益的情形,同时考虑到潘某在出借信用卡之初系无偿出借,过错程度较小,因此法院认定被告赵某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LPR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赵某返还潘某剩余欠款121884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LPR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法官说法

与一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同,本案原告最初出借的对象为信用卡,而非金钱,因此,审理该案时首先应当对信用卡出借行为进行法律解读,并在此基础上判断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信用卡出借行为的法律性质

信用卡作为银行提供给持卡人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其本质是银行基于持卡人的信用状况授予的透支额度。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于经发卡银行核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间借贷行为。根据上述规定,信用卡的透支额度是基于持卡人的信用评估确定的,具有专属性质,非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可能导致银行无法有效评估风险,甚至引发恶意套现、逾期还款等问题。人民法院对这种违反金融监管法规,损害了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应当作否定性评价,认定其无效。

二、出借信用卡行为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出借信用卡的行为虽然无效,但出借人仍然有权要求借款人返还因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实际损失。

三、出借信用卡纠纷中债权人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原告应当对借款的出借过程承担举证责任,在一般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所提供的“借条”或“收条”等往往可以起到相应的证明作用。但是,在某些出借信用卡案件中,出借人提供的借条所载明的内容也仅为借到信用卡,出借人并未直接向借卡人提供借款,而是通过代借卡人归还其尚欠银行的款项而建立起债权债务关系。据此,出借人起诉要求借卡人承担还款责任时应当严格按照证明标准完成举证责任,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存在信用卡出借行为。当事人以出借信用卡为由主张债权的,应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信用卡借用关系为前提。比如,出借人提供借卡人出具借条作为证据的,该借条上应载明涉案信用卡的卡号和信用额度。

2.信用卡内涉案的消费金额由借卡人使用。虽然信用卡贷款需要借款人提供详细的身份材料,且经过相对严格的审核程序,但在现实中信用卡的刷卡消费则显得更为方便快捷,使用人仅需提供卡片和正确的密码即可,因而在刷卡消费时难以确定其真实的使用人。出借人需要提供该贷款或消费期限内信用卡由借卡人保管并使用的证据(如果借条中载明卡号、额度等信息,视为完成举证责任),又要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由借卡人实际使用或消费(一般证据形式为银行留存的贷款、消费记录原始凭证等材料)。

3.出借人代为还款的行为存在。出借人存在代借卡人向银行归还其所借贷、消费款项的行为是出借人有权向借卡人主张债权的直接依据,因为在出借信用卡时,出借人与借卡人双方所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仅为信用卡本身,而没有真正的借款产生,只有在出借人代借卡人归还其尚欠银行的款项后,才应视为出借人实际向借卡人提供了该笔借款,并有权向借卡人主张还款。

四、关于利息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民间借贷关系无效的情况下,其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亦为无效,前期已经支付的利息应当折抵为本金。因为民间借贷关系无效,双方均应对无效法律行为承担过错责任。对于出借人而言,其不能因借贷行为而获益,亦不能完全承受损失,其损失为其代借款人向银行清偿后,所借资金的占有使用费。对于借款人而言,其应当返还本金,亦应当支付相应的资金占有使用费。至于返还的比例问题,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出借人出借信用卡是有偿或者无偿等情形判断双方的过错,并进而作出相应的裁判。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转自:山东高法公众号 | 供稿:张青 相玉洁 | 来源:沂水法院

该文章《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 || 出借信用卡行为的法律认定》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hetong99.cn/archives/798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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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出借信用卡,行为,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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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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