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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合同专业探讨 > 买卖合同纠纷 || 施工人以公司名义购买方砖,货款由谁支付?

发布时间:2026-11-07
浏览 2 次
文章ID:920894

买卖合同纠纷 || 施工人以公司名义购买方砖,货款由谁支付?

⬛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某建筑公司中标某镇政府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后与马某签订《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约定马某以全包的方式承担全部工程的施工。马某又与尹某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将项目中的方砖铺设交由尹某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尹某以该建筑公司的名义与某环保建材公司签订《方砖销售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自某环保建材公司处购买10万元方砖,尹某在合同需方“代表人”处签名。

因拖欠货款,某环保建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尹某与某建筑公司共同支付剩余款项7万元。

某建筑公司辩称,从未与某环保建材公司签订过《方砖销售合同》,亦未授权任何人代表公司签字,合同中也未加盖公司公章,故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方砖销售合同》由尹某与某环保建材公司签字盖章,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

关于某建筑公司是否承担付款责任的问题。其一,某建筑公司未在销售合同上加盖公章,某环保建材公司未提交其与某建筑公司就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沟通磋商的任何证据,仅凭合同需方处打印的名称,不足以认定建筑公司为合同相对人。其二,尹某虽以某建筑公司“代表人”身份在合同需方处签字,但未能举证证明尹某的签字系经建筑公司授权或同意,且建筑公司对销售合同明确不予认可。依据上述分析,某环保建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尹某具有代表某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外观,不构成对某建筑公司的表见代理,故对某环保建材公司主张建筑公司为买卖合同相对人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尹某的付款责任问题。某建筑公司系项目的承包方,尹某系施工人,虽然某环保建材公司交付的方砖用于某建筑公司的中标项目,但某建筑公司并未在销售合同上盖章,仅尹某在合同需方处签字确认且曾以个人名义支付部分货款,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尹某系以自己的名义缔结并履行了销售合同。因此,尹某作为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应当承担向某环保建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尹某向某环保建材公司支付货款7万元,驳回某环保建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现已生效。

⬛ 法官说法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在特定缔约主体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将非合同当事人排除于合同效力之外,非合同当事人无权主张合同权利,亦不负担合同义务。合同相对性是合同制度的基石,亦是买卖合同纠纷的基本裁判原则。买卖合同相对性存在突破情形,旨在平衡利益、鼓励交易的表见代理就是为数不多的例外情形之一。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认定表见代理应同时满足:行为人无权代理、存在足以让人信赖的权利外观、相对人主观善意且无过失、民事行为已实施且有效四个构成要件。

本案中,尹某虽在销售合同建筑公司“代表人”处签字,但未取得建筑公司任何形式的授权,未加盖建筑公司公章,建筑公司事后亦明确拒绝追认。环保建材公司在签约前未与建筑公司核实尹某身份与权限,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因此,尹某的行为不满足表见代理的“权利外观”与“相对人善意无过失”要件,建筑公司不应承担合同责任。

本案的处理兼顾了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尹某在销售合同上签字并实际支付货款,其作为合同相对人的地位应予确认。法院判决尹某承担付款责任,符合其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维护了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时驳回环保建材公司对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坚守了合同相对性的底线,防止了合同责任的无限扩大,有利于引导合同主体在交易中审慎核查签约主体的资质与权限,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来源:山东高法

该文章《买卖合同纠纷 || 施工人以公司名义购买方砖,货款由谁支付?》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hetong99.cn/archives/920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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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 施工人 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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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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