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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合同专业探讨 >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网络主播“携号转网”,MCN公司追究其违约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6-11-07
浏览 1 次
文章ID:920895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网络主播“携号转网”,MCN公司追究其违约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近年来,网络主播与MCN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并不少见,且不同阶段呈现不同特点:孵化阶段,主播话语权较低,易因公司条件苛刻引发解约纠纷;起号阶段,主播个人IP影响力显现,分成、主导权、续约等问题凸显,携号转网、带号单飞、违约停播等纠纷随之而来。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通常围绕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以及违约责任设置是否合理。法院如何认定?请看槐荫法院孔凯琼法官审理的一起MCN公司起诉网络主播违约纠纷案。

⬛ 案情回顾

2025年12月,赵某与某MCN公司签署《情感咨询类直播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开展直播合作,MCN公司为赵某提供直播必要的设备、账号、资金和服务等,并支付赵某直播场次费及相应提成。赵某作为主播出镜,并按约定到MCN公司搭建的直播间提供情感咨询类直播。MCN公司注册了相关网络平台账号,并提供给赵某直播使用。协议中约定了合作期限、直播场所、直播时长、直播范围、直播设备、直播收益等具体内容。

一段时间后,赵某不再到该公司直播,并使用该公司提供的账号为其他公司从事直播,期间该账号出现违规被封禁、数据异常等情况,MCN公司向赵某发送《解除〈情感咨询类直播合作协议〉通知书》。

MCN公司认为赵某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遂将赵某起诉至槐荫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署的《情感咨询类直播合作协议》解除,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万元等。

赵某辩称,双方并非合作关系,而是劳动关系,不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等。双方虽然签订了《合作协议》,但赵某接受公司的管理,每日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场所、方式等开展直播,接受公司发放的劳动报酬,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并非合作关系,因此无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且原告主张5万元违约金后又主张6万元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裁判结果

关于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法院认为,认定劳动关系应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综合判断。本案中,MCN公司虽对直播内容、人员行为有一定规范要求,但属直播行业业务规范,并非劳动法上的支配性管理;赵某对直播时间等仍有较大自主空间,人格从属性依据不足。双方约定按场计算直播酬劳、按比例分成,有别于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报酬,赵某对结算费用可提出书面异议,收益更多取决于自身直播能力,经济从属性特征不明显。赵某以个人名义直播,不代表公司履行职务,未纳入公司组织体系,亦不符合组织从属性特征。故赵某主张双方系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情感咨询类直播合作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赵某未告知即离开公司,并继续使用公司账号进行公司统筹之外的直播,构成违约。MCN公司依约发送解除通知,赵某亦认可协议解除,故法院对MCN公司请求确认协议解除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5万元,合同有明确约定,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时间、原告前期投入、被告过错程度及获益等情况,予以支持。关于损失6万元,经审查,该损失已由支持的违约金予以弥补,故不再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情感咨询类直播合作协议》解除,赵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

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通常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个方面,结合具体事实综合认定。一是人格从属性,一般体现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享有指挥权、支配权和管理权等,劳动者需严格遵守单位考勤、奖惩等规章制度,按单位要求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通常没有自主决定权;二是经济从属性,一般体现为劳动者的薪酬性质是单位发放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参与收益分配、不承担经营风险;三是组织从属性,一般体现为劳动者属于单位组织成员,纳入单位生产组织体系,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就本案而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MCN公司对主播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支配性管理。主播在直播安排、收益分配等方面具有较强自主性,收入系按合作约定结算而非劳动报酬,亦未纳入公司组织体系,故法院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而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

在经纪合作关系中,MCN公司基于业务需要对直播内容、行为规范提出要求,属于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依法成立的合作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主播擅自停止履约并带号转投其他主体,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违约金,其以补偿实际损失为主要功能。法院通常结合合同履行周期、机构投入成本、各方过错程度、主播获益及预期收益等因素综合判断,并非约定数额即当然全额支持。本案中,法院结合上述因素对合同约定的5万元违约金予以支持;对已由该违约金弥补的损失请求,不再重复支持。对实践中个别经纪公司约定的巨额违约金,法院亦会综合实际损失、过错程度、预期收益等因素公平裁量。

网络主播与MCN机构签约前,应当仔细研读合同全部条款,对合作期限、账号权属、分成模式、违约后果等充分知悉后再签字,切勿草率签约。MCN机构应当公平设置权利义务,兼顾行业特性与公平原则,避免权利义务失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当恪守契约精神,共同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若确需终止合作,应当主动协商并按照约定履行通知、交接义务,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损失进一步扩大。

⬛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撰稿:崔存星

该文章《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网络主播“携号转网”,MCN公司追究其违约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hetong99.cn/archives/920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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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MCN公司 携号转网 法院 网络主播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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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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