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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违法解除 || 高管违规兼职遭解雇,法院判决:解除合法!

发布时间:2026-02-11
浏览 7 次
文章ID:737975

劳动争议-违法解除 || 高管违规兼职遭解雇,法院判决:解除合法!

常言道,能力越大、责任越大。一提到高管,人们往往联想到是穿着西装、步履自信穿梭于高楼大厦之间的“白领”形象。然而,手握诸多社会资源的高管,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理应审慎处理与公司相关各类事务。若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仅违背职业道德,更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基本案情

2014年,张某某入职某集团公司,主要从事销售工作。2017年,张某某被某集团公司任命为销售经理,后因成绩突出,被任命为总经理。2023年5月,张某某按照某集团公司的要求签署《爱岗敬业廉洁自律承诺书》一份。任职期间,张某某以自己名义设立某区张某某商贸部,经营与某集团公司经营范围相近、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对此,张某某解释道,该商贸部系因其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名注册。某集团公司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及其所签署的《爱岗敬业廉洁自律承诺书》中的相关约定,据此,于2024年11月向张某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经仲裁前置程序,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集团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作为某集团公司的总经理,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具管理者与劳动者的双重身份,其不但应从普通劳动者的角度遵守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亦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相同业务。但根据法院调取的其相关银行的交易记录,张某某与某集团公司客户之间存在多笔大额资金往来,其解释不符合常理,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双方之间进行商业交易,其从事与某集团公司利益相冲突的行为存在高度盖然性,违反了忠诚义务和诚实信用义务。同时,张某某在某集团公司所提供的《爱岗敬业廉洁自律承诺书》上签字,表明其知悉此承诺书的相关规定,该承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该承诺书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可知,某集团公司对有兼职行为的员工可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某区张某某商贸部成立后,经营者张某某,该企业现仍为存续状态。张某某主张某区张某某商贸部系被冒名注册,系因其身份证丢失所致,但未提供证据证实。综上,某集团公司据此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其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发展的“领航者”,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应当以身作则,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不得作出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唯有如此,公司正当利益才能得到维护,市场主体的规范、长远发展才有保障。

实际生活中,与业务关联公司及个人进行利益往来,或通过私人接触收受不当利益等,都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发展利益,造成财务损失、声誉损失甚至丧失竞争利益,公司有权对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进行规制。针对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员工,公司规章制度有权规定以此为由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相关规范经民主程序修订并依法向员工进行有效送达,就应当得到遵守。

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高管行为违反内部制度规定,确认某集团解除行为合法,有力保障了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有利于推动构建公平、和谐的劳动秩序。特别提醒:对于企业而言,应进一步完善高管管理机制:一方面,在聘任合同中明确约定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如竞业限制、兼职禁止等),并通过《廉洁承诺书》《员工手册》等文件细化违规情形与处理后果;另一方面,加强日常监督(如交易记录审查、客户反馈收集等),及时发现并固定证据。对于高管群体而言,需始终牢记“权力即责任”——既要遵守劳动法下的基本义务,更要恪守公司法下的特殊忠诚要求,以专业、诚信的履职行为实现个人价值与企业发展的双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来源:平阴法院 | 作者:杨洪刚

该文章《劳动争议-违法解除 || 高管违规兼职遭解雇,法院判决:解除合法!》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hetong99.cn/archives/737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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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兼职 判决 劳动争议 法院 解除 解雇 违法解除 违规 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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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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