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内容
九九合同网
  • 免费合同范本
  • 中国合同法律门户网站
  • 专业律师推荐
首席法律顾问  王永利律师  15822796727
  • 首页
  • 合同范本
  • 合同法规
  • 合同诉讼文本
  • 合同专业探讨
  • 劳动争议
  • 首页
  • 合同范本
  • 合同法规
  • 合同诉讼文本
  • 合同专业探讨
  • 劳动争议
  • 咨询
  • 免费合同范本
  • 中国合同法律门户网站
  • 专业律师推荐
  • 首席法律顾问
  • 王永利律师
  • 15822796727

首页 >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工伤 || 无劳动关系,建设公司是否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伤免责?

发布时间:2025-11-29
浏览 1 次
文章ID:733303

劳动争议-工伤 || 无劳动关系,建设公司是否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伤免责?

在建筑工程领域,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给工程安全埋下隐患,由此引发的工伤事故屡见不鲜。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出现工伤,建设公司是否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 基本案情

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某工程项目,在未核实用工资质的情况下,该公司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邓某签订了《钢筋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以包工包机械的方式,将建设项目两栋楼及相应地下室钢筋分项工程承包给邓某。邓某承接工程后,指派谷某担任现场主管,负责施工管理。

2022年5月,被告陈某经工友介绍进入钢筋班组从事绑扎钢筋工作,日常工作由邓某安排管理,劳动报酬由邓某核算。自6月起经邓某核算后,原告建设公司直接将工资支付至被告陈某的工资卡。同年11月,被告陈某在项目工地进行绑扎钢筋工作时,不慎被绊倒受伤,随后自行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陈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此后,被告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劳动仲裁裁决:一、确认建设公司与陈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建设公司向陈某支付工伤医疗费2370.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723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21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485元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9485元,共计138790.6元。

建设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被告陈某经工友介绍进入钢筋班组工作,日常工作由邓某安排管理,劳动报酬由邓某核算后经原告建设公司代发,原被告双方无明显的经济依附性及人身管理性,故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建设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在未核实邓某资质的情况下,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邓某,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邓某具备承包资质,故原告建设公司应当对被告陈某所受工伤承担责任。

被告陈某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其主张一次性解决工伤保险后续问题,并要求建设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该规定旨在强化劳动者权益保护,突破“工伤保险责任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的传统认定逻辑,即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存在违法转包、分包情形并发生工伤事故时,企业不能以与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逃避责任。

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性保护和对违法用工行为的严格规制。

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佳瑶

该文章《劳动争议-工伤 || 无劳动关系,建设公司是否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伤免责?》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hetong99.cn/archives/733303


特别说明

本网各类范本、诉讼文本、探讨文章仅供参考,用户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参考、修订使用。

本网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标签
  • 免责 劳动争议 劳动关系 劳动者 工伤 建设公司
分享
×用微信扫描并分享

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律师主页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 在线留言

    Array
    劳动争议 热门文章
    股权代持协议范本
    14504次浏览
    2021-01-22
    有限公司隐名出资协议书范本
    11646次浏览
    2020-12-13
    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离婚协议书范本
    10368次浏览
    2020-11-22
    离婚协议范本
    9640次浏览
    2020-12-08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9610次浏览
    2020-12-09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8705次浏览
    2020-12-28
    个人合伙协议书范本
    8379次浏览
    2021-04-12
    京津冀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2387次浏览
    2020-12-29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范本(人社部示范文本)
    2341次浏览
    2020-12-29
    劳动合同范本(人社部示范文本)
    2305次浏览
    2020-12-29

    相关文章推荐

    劳动争议-用工主体 || 承包与挂靠用工模式下用工主体责任研究——以《劳动争议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为中心

    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确认 || 三年换岗13家公司,劳动“碰瓷”者被判仅支持实际劳动所得

    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确认 || 判例:员工请求确认14年劳动关系,法院:只能确认1年,前13年过时效了!

    劳动争议-被调侵权 || 背调称“生活作风存在问题”却未核真伪,法院:侵权

    劳动争议-工伤 || 提前到单位就餐,途中受伤是工伤吗?

    劳动争议-工龄 || 八年工龄被“缩水”至两年,福建一劳动者遭遇“切香肠式用工”

    劳动争议-竞业禁止 || “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会有什么后果?

    劳动争议-常见问题 || 劳动争议常见“十问十答”,打工人必备

    劳动争议-虚拟财产 || 因工作注册的微信号,离职时该归谁?

    劳动争议-经济补偿金 || 离职前12个月都在休病假,经济补偿基数怎么确定?

    微信公众号:合同范本网

    免费咨询 随时追问

    版权所有 © 2020 九九合同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 在线留言

      •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合同范本网

      免费咨询 随时追问

      版权所有 © 2020 九九合同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 首页
      • 咨询
      • 首页
      • 合同范本
      • 合同法规
      • 合同诉讼文本
      • 合同专业探讨
      • 劳动争议
      • 首页
      • 合同范本
      • 合同法规
      • 合同诉讼文本
      • 合同专业探讨
      • 劳动争议
      • 首页
      •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