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将微信账号,分配给劳动者开展销售业务,劳动者离职后,微信账号归属于谁?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李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工作内容为销售3D打印设备。李某入职后,领取A公司工作电话卡一张,以及该电话绑定的微信账号X088。工作期间,李某将微信账号X088的绑定号码变更为自己的电话号码。
2024年8月,李某离职,但未归还工作电话卡。因微信账号有大量客户信息,李某变更绑定后,A公司无法登录账号。A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李某将微信账号的绑定号码变更为之前的工作号码,以便公司登录并实现对该账号的占有、使用,并要求李某赔偿损失505.7元。仲裁裁决驳回A公司请求。A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李某辩称,当时涉案工作微信账号之所以变更绑定为本人号码,是A公司要求使用原绑定手机号重新注册新账号。
⬛ 法院审理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争议焦点为微信账号X088的归属以及李某是否给A公司造成损失。
首先,根据法院调取的涉案微信账号绑定手机变更记录、手机号码实名认证情况、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庭审陈述,可认定李某在2024年7月1日至离职时,持有工作手机号码及微信账号X088,且李某将微信账号X088绑定的工作手机号变更为其自身手机号。李某主张变更绑定的原因是A公司要求用该工作手机号重新注册一个新账号,但李某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其次,微信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涉案微信账号系李某根据A公司授权,为履行职务行为而获得的工作微信账号,A公司对该账号享有使用权益及因使用该账号进行商业活动所产生的财产利益。李某系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对该微信账号的使用,现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李某继续使用该微信账号已不具有正当性。如由李某继续使用该微信账号,客观上将可能导致原信赖该微信账号寻找A公司的潜在客户或者现有客户流失,损害A公司对该微信账号的财产权和使用权。故李某应向A公司返还微信账号,并配合完成该微信账号绑定手机号的变更。
最后,A公司请求李某赔偿的损失为两名员工1.5天外出补办电话卡的工资共计505.7元。根据前述事实,李某确实存在离职未交还手机号码的情况,A公司为补办号码派出两名员工前往营业厅,有其提交的外出申请单、营业厅照片、取号信息、补办的电话卡等为证,法院予以采信。但根据其提交的外出申请单,A公司系因资料不全未办成业务,且向两名员工支付工资属于其法定义务,A公司未举证证明因李某的行为导致其产生了经济损失,且补办电话卡亦未产生费用。因此,A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应向A公司返还微信账号X088,并配合办理该微信账号绑定手机号的变更手续。该判决已生效。
⬛ 鹏法君说法
在数字化时代,微信是很多企业开展内部工作以及维系客户关系的重要工具,可用于产品宣传、客户咨询、售后跟踪等,其中产生的相关数据及经济利益应属于企业。而账号归属的关键因素,应从注册目的、功能用途,以及实际使用中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等方面综合判断。本案中,李某使用工作微信账号是用于开展销售工作,拥有大量客户信息,因此其离职时有责任归还积累工作信息的微信账号。
鹏法君提醒,微信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规定的保护,非法占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使用微信账号开展业务,应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工作内容、微信账号的归属以及返还进行书面约定,同时明确微信账号、工作电话卡等物品的签收及离职交接程序,定期做好相关数据备份,避免因使用权属不明确,或缺乏签收证据等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损;劳动者应恪守职业诚信,履行好工作交接义务,配合用人单位完成账号的绑定及解绑工作,避免在微信账号使用中泄露个人信息。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稿:罗湖区法院 | 作者:吴安安 夏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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