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内容
九九合同网
  • 免费合同范本
  • 中国合同法律门户网站
  • 专业律师推荐
首席法律顾问  王永利律师  15822796727
  • 首页
  • 合同范本
  • 合同法规
  • 合同诉讼文本
  • 合同专业探讨
  • 劳动争议
  • 首页
  • 合同范本
  • 合同法规
  • 合同诉讼文本
  • 合同专业探讨
  • 劳动争议
  • 咨询
  • 免费合同范本
  • 中国合同法律门户网站
  • 专业律师推荐
  • 首席法律顾问
  • 王永利律师
  • 15822796727

首页 >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劳动关系 || KTV包房公主,与会所存在劳动关系吗?(附一审、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09-25
浏览 1 次
文章ID:732985

劳动争议-劳动关系 || KTV包房公主,与会所存在劳动关系吗?(附一审、二审判决书)

⬛ 基本案情

丁某娇(已故)于2019年9月进入毕节某悦娱乐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伯爵娱乐会所KTV从事包房公主职务。上班期间,丁某娇受公司工作人员梅某瑾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管理,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工资由梅某瑾个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

根据伯爵会所工作总群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7月31日凌晨1时34分,丁某娇正在查房存酒。后搭乘宋某欣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七星关区冷水洞公园红绿灯与康某驾驶的大众牌汽车发生车祸,造成宋某欣和丁某娇死亡。2021年3月26日,毕节市七星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认定丁某娇与毕节某悦娱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本案中,某悦娱乐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公司、丁某娇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涉案伯爵娱乐会所KTV,属于公司经营会所。丁某娇自2019年9月进入涉案会所工作以来,从事的工作为KTV包房公主,负责对外招揽客源,预定包房,为客人提供服务,该服务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工作期间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和工作人员梅某瑾管理,工资由梅某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因此,丁某娇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某悦公司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附:一审、二审判决书

 

毕节晨悦娱乐有限公司、周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毕节晨悦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碧阳大道和诚家园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HAHKR2C。

法定代表人:周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某,女,汉族,1967年10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丁某,男,汉族,1964年9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朱某1,男,汉族,2017年5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法定代理人:朱某2,系朱某1之父亲。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的近亲属丁雪娇之间没有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20年7月31日,丁雪娇搭乘宋相欣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冷水洞公园红绿灯与康田驾驶的大众牌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宋相欣和丁雪娇死亡。丁某、周某、朱某1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七星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丁雪娇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七星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七劳人仲案字(2020)第0049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称“仲裁裁决”)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收到该仲裁裁决书后,认为“仲裁裁决”违背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结果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对该仲裁裁决坚决不服,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一、康田驾驶汽车与宋相欣和丁雪娇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原告对宋相欣和丁雪娇的遭遇也表示同情,但是,依理依法都应当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欲将责任强加在原告的头上,不合理不合法。

二、根据客观事实,原告公司从来没有与丁雪娇有劳动合同用工关系,丁学娇与公司没有入职协议,并无长期稳定劳动关系,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不享受工资待遇。其收入是以其人脉关系订房,公司按订一个房提成给丁学娇,何来劳动关系。

三、杨瑞承包了原告公司的KTV经营业务,这种承包经营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丁雪娇是杨瑞喊来的人,那么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杨瑞作为自然人,与丁雪娇之间也不能形成劳动关系,与我们公司更不能形成劳动合同用工关系。

被告辩称,一、康田与宋相欣、丁雪娇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事实,与丁雪娇和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无关。被答辩人诉状所称答辩人将责任转嫁在被答辩人头上违背事实,强行认定劳动关系的说法不过是转移本案争议焦点,对于本案法律关系的认定毫无意义。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与劳动关系的认定,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并行不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中最高院答复为:“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公法领域的补偿,人身损害赔偿则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两种请求权各自独立,侵权人并不能因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而免予承担侵权责任,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亦不能因职工已获得侵权赔偿而免除工伤赔偿责任。

因此,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强加责任在其头上没有事实根据,更不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有权请求认定答辩人亲属丁雪娇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依法有权向被答辩人提起进一步的权利请求。

二、答辩人亲属丁雪娇与被答辩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答辩人未与答辩人亲属丁雪娇签订劳动合同或入职协议,不是答辩人亲属丁雪娇的过错,这恰恰说明了被答辩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与丁雪娇订立劳动合同。答辩人亲属丁雪娇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一)被答辩人对答辩人亲属丁雪娇进行了管理,被答辩人为丁雪娇提供了统一的能够表征为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服,并对丁雪娇进行了考勤管理。答辩人一方日常负责管理包含丁雪娇在内的员工的管理人员为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周娟及其员工梅秋瑾。

被答辩人有着严格的考勤管理制度,由于娱乐行业的特殊性,丁雪娇等人每个月是以当月总天数作为考勤的考核标准。丁雪娇等人若因故不能上班,需要向公司请假,还需要根据不同请假事由填写请假条及向管理领导请假。在工资发放时,也会对丁雪娇等人的考勤进行考核。

(二)被答辩人向丁雪娇规律的发放了工资,丁雪娇服从公司安排规律的进行工作.

自丁雪娇2019年9月入职被答辩人处以来,在DJ部门从事包房公主工作,工作时间为下午5点至凌晨2点,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即被答辩人的注册地(和诚家园2楼);被答辩人向丁雪娇规律的发放了基本工资及提成,后因疫情期间被答辩人暂停营业,疫情后2020年4月27日以季度形式发放2020年1月-3月工资。丁雪娇等人的工资由其管理人员梅秋瑾以转账形式发放,由于被答辩人时常采用工资提成混发的方式,才使得金额上看起来存在波动。

三、即使被答辩人称已将KTV经营业务承包出去,不承担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被答辩人即使将涉案KTV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其承包的是经营权,其用工主体资格责任并未因此而发生转移。

综上所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虽因被答辩人原因,丁雪娇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被答辩人对其进行了管理并规律发放了劳动报酬。因此,答辩人亲属丁雪娇与被答辩人之间劳动关系成立。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之近亲属丁雪娇(已故)于2019年9月进入原告经营管理的伯爵娱乐会所KTV从事包房公主职务。上班期间,丁雪娇受梅秋瑾及原告毕节晨悦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娟管理,从事原告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工资由梅秋瑾个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

另查明,根据被告提供的伯爵会所工作总群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7月31日凌晨1时34分,丁雪娇正在查房存酒。后搭乘宋相欣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七星关区冷水洞公园红绿灯与康田驾驶的大众牌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宋相欣和丁雪娇死亡。

另查明,2021年3月26日,毕节市七星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七劳人仲案字(2020)第0049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丁雪娇与毕节晨悦娱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4月13日,仲裁委将前述裁决书送达给原告,原告不服,于2021年4月28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本案中,原告作为有限公司、丁雪娇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涉案伯爵娱乐会所KTV,属于原告公司经营会所。丁雪娇自2019年9月进入涉案会所工作以来,从被告提供的伯爵会所工作总群可以看出,丁雪娇从事的工作为KTV包房公主,负责对外招揽客源,预定包房,为客人提供服务,该服务属于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工作期间受原告法定代表人周娟和工作人员梅秋瑾管理,工资由梅秋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因此,丁雪娇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原告称将其公司的KTV承包给杨瑞个人经营,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同时,原告该陈述与其在仲裁委开庭时陈述其转包给杨镇玮经营的事实不一致,前后矛盾,故对原告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丁某、朱某1之近亲属丁雪娇与原告毕节晨悦娱乐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毕节晨悦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运成

二O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頔

 

毕节晨悦娱乐有限公司、周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毕节晨悦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碧阳大道和诚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HAHKR2C。

法定代表人:周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某,女,汉族,1967年10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丁某,男,汉族,1964年9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某1,男,汉族,2017年5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法定代理人:朱某2,男,汉族,1993年2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系朱某1之父。

上诉人毕节晨悦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丁某、朱某1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2021)黔0502民初8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晨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近亲属丁雪娇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认定上诉人与丁雪娇存在劳动关系错误,具体如下:上诉人与梅秋瑾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且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自2020年4月起丁雪娇就没有领取梅秋瑾发放的工资。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丁雪娇受上诉人规章制度的约束,丁雪娇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到被上诉人务工,务工费用按日结算,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务工费用发到丁雪娇的银行账户。丁雪娇的自拍照及其朋友圈,完全系丁雪娇的个人行为,上诉人不可能控制丁雪娇个人的私人空间。公主看房表、工作总群聊天记录、与周娟的聊天记录、微信号截图均不能认定丁雪娇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丁雪娇到上诉人处务工本身就是有偿的,其据公主看房表上所载明的公主看房费为400元一天,该笔费用为包房公主一天的服务费,是在丁雪娇到上诉人处服务是所产生的服务费,该笔费用采取的结算方式为按日进行结算,而按日取酬并非劳动关系的特征,所以上诉人与丁雪娇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认定上诉人与丁雪娇之间有关系,顶多也就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对于工作总群的问题,是因为上诉人为维护经营场所的正常秩序,对丁雪娇在进行服务时知晓其服务的状况,但不能以此而认定上诉人与丁雪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供的通话录音,该份通话录音仅能证明被上诉人在丁雪娇发生事故后与周娟、周某商谈事故相关事宜的问题,但该份证据不能达到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该份证据不能单独认定或与其他证据共同印证上诉人与丁雪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上诉人周某、丁某、朱某1未作答辩。

一审原告周某、丁某、朱某1起诉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的近亲属丁雪娇之间没有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查明事实:被告之近亲属丁雪娇(已故)于2019年9月进入原告经营管理的伯爵娱乐会所KTV从事包房公主职务。上班期间,丁雪娇受梅秋瑾及原告毕节晨悦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娟管理,从事原告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工资由梅秋瑾个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根据被告提供的伯爵会所工作总群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7月31日凌晨1时34分,丁雪娇正在查房存酒。后搭乘宋相欣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七星关区冷水洞公园红绿灯与康田驾驶的大众牌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宋相欣和丁雪娇死亡。2021年3月26日,毕节市七星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七劳人仲案字(2020)第0049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丁雪娇与毕节晨悦娱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4月13日,仲裁委将前述裁决书送达给原告,原告不服,于2021年4月28日提起上诉。

一审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本案中,原告作为有限公司、丁雪娇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涉案伯爵娱乐会所KTV,属于原告公司经营会所。丁雪娇自2019年9月进入涉案会所工作以来,从被告提供的伯爵会所工作总群可以看出,丁雪娇从事的工作为KTV包房公主,负责对外招揽客源,预定包房,为客人提供服务,该服务属于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工作期间受原告法定代表人周娟和工作人员梅秋瑾管理,工资由梅秋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因此,丁雪娇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原告称将其公司的KTV承包给杨瑞个人经营,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力后果,同时,原告该陈述与其在仲裁委开庭时陈述其转包给杨镇玮经营的事实不一致,前后矛盾,故对原告的陈述,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周某、丁某、朱某1之近亲属丁雪娇与原告毕节晨悦娱乐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近亲属丁雪娇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伯爵会所是上诉人经营管理的场所,被上诉人所举“伯爵会所工作群”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认定丁雪娇系该工作群的一员,梅秋瑾负责发放工资,该群成员须遵守公司规定。该聊天记录与被上诉人所举丁雪娇银行交易明细及丁雪娇朋友圈内容相印证,足以证明丁雪娇为上诉人提供劳动、受上诉人管理、上诉人为其发放工资,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上诉人一审庭审称丁雪娇在发生交通事故的一个月前已经在上诉人辞职、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即上诉人认可丁雪娇在发生交通事故一个月以前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伯爵会所工作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管理人员明确要求群成员遵守公司规定,梅秋瑾也在群里告知群成员提供账号及身份证名字以便发放工资,由此可见上诉人诉称工作总群是为了维护经营场所正常秩序以让丁雪娇知晓其服务状况、其与丁雪娇不存在劳动关系及梅秋瑾与上诉人无任何法律关系的上诉理由与“伯爵会所工作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符,且该聊天记录显示,丁雪娇2020年7月31日仍在群内发工作信息,上诉人关于丁雪娇已于发生交通事故一个月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亦不成立。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毕节晨悦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杨孝春

审 判 员:郭少华

审 判 员:吉雪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任云娇

书 记 员:陈思印

该文章《劳动争议-劳动关系 || KTV包房公主,与会所存在劳动关系吗?(附一审、二审判决书)》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hetong99.cn/archives/732985


特别说明

本网各类范本、诉讼文本、探讨文章仅供参考,用户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参考、修订使用。

本网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标签
  • KTV 一审 二审 会所 判决书 劳动争议 劳动关系 包房公主
分享
×用微信扫描并分享

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律师主页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 在线留言

    Array
    劳动争议 热门文章
    股权代持协议范本
    14468次浏览
    2021-01-22
    有限公司隐名出资协议书范本
    11607次浏览
    2020-12-13
    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离婚协议书范本
    10333次浏览
    2020-11-22
    离婚协议范本
    9604次浏览
    2020-12-08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9574次浏览
    2020-12-09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8669次浏览
    2020-12-28
    个人合伙协议书范本
    8344次浏览
    2021-04-12
    京津冀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2356次浏览
    2020-12-29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范本(人社部示范文本)
    2309次浏览
    2020-12-29
    劳动合同范本(人社部示范文本)
    2272次浏览
    2020-12-29

    相关文章推荐

    劳动争议-工伤保险 || 用人单位委托他人为职工代缴工伤保险,效力该如何确定?

    劳动争议-解除协议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事后反悔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劳动争议-社保纠纷 || 劳务派遣公司截留社保费,用工单位如何维权?职工权益如何保障?

    劳动争议-员工过错 || 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被扣工资合法吗?法院判了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 || 有诉讼记录获“背调”黄灯评价,用人单位可以拒录承担哪些责任?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 || 招商代理合同,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医保纠纷 || 发生意外伤害,医保这些不能报

    劳动争议-医保纠纷 || 医保垫付后追偿,雇主作为侵权人仍需“买单”

    劳动争议-劳动者过失 || 员工工作过程中造成公司财物损坏,要赔偿吗?

    劳动争议-劳动者过失 || 劳动者因履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微信公众号:合同范本网

    免费咨询 随时追问

    版权所有 © 2020 九九合同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 在线留言

      •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合同范本网

      免费咨询 随时追问

      版权所有 © 2020 九九合同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 首页
      • 咨询
      • 首页
      • 合同范本
      • 合同法规
      • 合同诉讼文本
      • 合同专业探讨
      • 劳动争议
      • 首页
      • 合同范本
      • 合同法规
      • 合同诉讼文本
      • 合同专业探讨
      • 劳动争议
      • 首页
      •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