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转账10万元,购房者在附言里写“认购款”,开发商出具收据写“定金”,两年后合同没签成,购房者要求双倍返还,法院会支持吗?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底,陈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转账10万元买房,转账附言写的是“房号XX认购款”。当天,开发商给陈某出具的收据上,款项类型写的是“定金”。2024年8月,双方通过微信确认了陈某认购XX房号的事宜。
此后近两年,开发商以案外人某建筑公司未答复为由,未与陈某签买卖合同,也未退钱。2025年8月,陈某在微信里催问退款,工作人员回复“某建筑公司那边还没答复”。9月,陈某又发了退款函,要求退还10万元“认购金额”,工作人员回复“退款得等某建筑公司签字”。
因退款无果,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按定金罚则双倍返还20万元。
⬛ 法院审理
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核心争议是案涉10万元应认定为认购款还是定金。
从款项支付时的表述看,陈某转账附言明确为“认购款”,这是其付款时对款项性质的直接意思表示。从后续沟通看,无论是微信聊天还是退款函,陈某始终将款项表述为“认购款”,开发商工作人员未提异议,反而就退款条件进行沟通,说明双方对款项性质的认知更倾向于“认购款”。
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成立需要具备明确的担保合意,包括主合同债权内容、定金罚则适用条件、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但双方自付款至诉讼发生,长达两年多时间内未签署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也未就上述核心条款达成书面合意。单凭一方收据上“定金”二字,不足以认定双方就定金担保达成完整合意。因此,案涉款项更符合认购款特征,不构成定金担保,不适用双倍返还规则。开发商占有该款项缺乏合法依据,应承担返还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陈某认购款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鹏法君说法
定金在法律上是一种担保方式,其成立以双方就担保事项达成明确合意为前提,包括所担保的主合同内容、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核心事项。收据上单方标注“定金”,并不当然产生定金的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并未就上述核心事项形成书面合意,仅凭一方收据上的两个字,不足以认定定金合同成立。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交付的款项未约定定金性质的,一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认购款在法律性质上更接近于预付款,不具有惩罚性,不适用双倍返还规则。当合同未能订立时,收取款项的一方继续占有该款项便失去合法依据,应当予以返还。法院据此判决开发商返还10万元认购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驳回了双倍返还的请求,这一处理既尊重了双方实际形成的合意,也避免了对定金罚则的扩大适用。
鹏法君提醒,付款时转账附言、收据记载和聊天记录中的表述应当保持一致,如果发现收据上的款项性质与自己的本意不符,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沟通记录。定金罚则是一项具有惩罚性的规则,其适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严格审查,合同双方应当在缔约阶段就将款项性质及相关责任条款明确约定,而非事后依赖单方记载来主张权利。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供稿:深汕合作区法院 | 作者:郝以明 邓荣军
该文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收据写了“定金”两个字,就能双倍返还吗?》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hetong99.cn/archives/915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