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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合同专业探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司法实践中,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6-07-14
浏览 111 次
文章ID:88449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司法实践中,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如何认定?

通过信用卡或金融借贷平台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并将该资金转贷给他人,该行为如何认定?本文汇总了相关裁判规则、司法观点,供各位读者参考。

⬛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责任承担及损失认定应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判断——朱某某诉吴某某、鲁山县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持卡套取现金的行为构成套取银行贷款进行转贷,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法律保护的损失仅限于出借人基于善意出借的合法本金损失或利息损失,如出借人自身有过错,亦不能因此违法行为而获利,法院对其利息主张应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案号:豫0423民初6251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7-2-103-002

⬛ 裁判规则

1.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应返还本金并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资金占用费,已付利息抵扣本金——林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合同无效后,借款人仍应返还剩余本金,已支付利息应抵扣本金;资金占用损失可参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2025年05月20日

2.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返还本金,但出借人主张的利息因合同无效且自身存在过错不予支持。借款人明知款项来源仍借款,应赔偿出借人还清贷款后的资金占用损失。该判决警示不得以转贷牟利,维护金融秩序。

案例来源:平舆县人民法院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3.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陈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2024年12月13日

4.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王某诉丁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案例来源:重庆法院网 2024年7月11日

5.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应以高利转贷罪论处——姚某某高利转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且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典(中)》

⬛ 法律观点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非法牟利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本罪在构成要件上有以下特征:一是本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高利转贷给他人以牟利的行为。本条所称“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是指编造虚假理由,从银行、信托公司、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后又转贷给第三人。行为人转贷给他人的资金必须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如果行为人只是将自己的剩余资金借贷给他人,不构成犯罪。本条所称的“高利转贷他人”,是指行为人以比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高的利率将套取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从中获取不法利益。三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信贷资金的目的,则可能构成他罪。四是行为人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对于个人犯本罪,本条根据违法所得数额的大小,规定了两档处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与适用(第2版)(上),引用页码:0440)

⬛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法信

该文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司法实践中,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如何认定?》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hetong99.cn/archives/884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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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司法实践 贷款 转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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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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