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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合同专业探讨 > 网络借贷纠纷 || 网络贷款纠纷的诉讼乱象、问题症结与实务对策

发布时间: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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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ID:733140

网络借贷纠纷 || 网络贷款纠纷的诉讼乱象、问题症结与实务对策

文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课题组

课题组主持人:李志增;课题组成员:高海娟、芦磊、杨帆、张俊宇、刘广富、王子妍、翟晨飞、司明、王健、齐凌艺、赵加兵、刘若楠。

内容提要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深度应用,网络贷款逐渐成为金融贷款的主流形态,不仅传统银行金融业务从线下逐步转到线上,各类持牌的消费金融公司也不断拓展其互联网贷款业务。但由于网贷业务经营不规范、外部监管不健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发挥不佳等原因,大量网贷纠纷不断涌入诉讼环节,给各地法院带来“难以承受之重”。缓解网贷解纷需求与司法资源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需要在立案阶段探索集中管辖,审理阶段加强科技赋能和专业化建设,执行阶段健全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机制,并加大司法建议、数据会商、司法宣传等综合措施的运用,构建起网贷机构自我预防、主管部门强化监管、多元解纷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司法裁判终极解决纷争的多层次多维度多部门联合的网贷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目次

一、网贷纠纷乱象概览

二、网贷纠纷给法院工作带来的挑战

三、网贷纠纷症结的原因分析

四、化解网络贷款纠纷的路径构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网络贷款逐渐成为金融贷款的主流,网络借贷纠纷中的难题也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大症结。课题组选取了河南省内比较有代表性的3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A银行、B银行、C银行)和1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D公司)为研究对象,统计了几家金融机构2022年12月至2024年12月开展网贷业务的相应数据,在此基础上梳理网贷纠纷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为人民法院有效应对网贷纠纷难题提供参考。

一、网贷纠纷乱象概览

1.网贷数量急速增长。2022年12月,4家金融机构网络贷款总规模为897.69亿元,网络贷款总数量62912627笔。截至2024年12月底,网络贷款总规模增长到1470.67亿元;贷款总数量达到91312879笔,近3年内增长率分别为63.83%和45.14%。可见,在当前整体经济形势仍然严峻的情况下,网贷数量依旧保持着持续上升的势头。

2.网贷金额不断攀升。截至2024年12月底,几家金融机构的网络贷款规模分别为968.54亿元、74.89亿元、34.27亿元和392.97亿元,分别占贷款总规模的65.86%、5.09%、2.33%和26.72%。网贷规模增长率分别为76.36%、97.34%、32.16%和38.06%。网贷数量平均增长率分别为64.41%、71.32%、62.89%和45.00%。

3.网贷逾期形势严峻。截至2024年12月底,4家金融机构的网贷逾期规模分别为24.50亿元、2.64亿元、2.45亿元和 9.69亿元,逾期金额占比分别为2.53%、3.53%、7.15%和2.47%,贷款逾期数量分别是33316笔、10859笔、2450笔和569481笔。其中,D公司网贷笔数和逾期笔数分别超过其他几家银行的总和,其进入诉讼的金额高达5.48亿元,几乎占据河南省网贷纠纷的半壁江山。

4.网贷业务不规范。网贷具有审批灵活、放款速度快的特点,但部分网贷机构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过度营销等问题,有的甚至引诱用户负债消费、过度消费。同时,放贷之后的催收不规范也成为一大隐患,部分金融机构催收方式包含第三方催收,有的还以不良资产处置打包转让等交由受让人催收。无论是第三方催收或者打包转让后的催收,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催收方式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风险。

5.批量诉讼导致案件聚集。网贷面向的社会群体众多,一旦形成诉讼,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网贷机构往往会集中批量案件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在短时间内将大批量网贷纠纷集中诉到法院,无疑会大幅度挤占所在地法院的司法资源,打乱当地法院正常的办案节奏,也会影响同期其他案件的正常审判。此外,网贷纠纷集中进入诉讼,也会对当地法院审判数据造成异常影响,对审判管理和宏观决策造成一定的干扰。

6.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部分网贷平台为快速追回贷款,往往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刻意将对网贷纠纷支持力度较大的法院约定为管辖法院。如部分网贷平台为了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便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与纠纷无实际连接点的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甚至不惜制造虚假管辖连接点,以达至诉讼目的。法院多是通过对合同协议管辖约定作出限制,进而认定此类行为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损害对方当事人权益,从而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处理。但也有部分地区误将“涉诉产业”当成招商引资对象,极个别网贷平台将自己包装成能给当地贡献税收、解决就业的“优质企业”,一些招商引资任务重的地方误将其列为优质对象引入,甚至还在政策上开辟“绿色通道”等,造成所在地法院网贷纠纷案件大量上升。

二、网贷纠纷给法院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立案环节

1.新增网贷纠纷与法院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突出。当前,法院面临较为严峻的司法资源配置矛盾,2024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达4600万件,较2014年的1565万件增长194%,年均增速近20%。与案件数量激增相对应的是,全国法院法官人数变化并不大,2013年,1名法官的平均办案量约为65件,2024年则上升至350件,这也意味着,现在1个法官要办十余年前5个法官的案件量。与此同时,金融机构网贷规模和逾期金额逐年积累增长,但已经提起诉讼的仅占少数,随着时间的推移,已有存量和新增网络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数量将持续增长。D公司向课题组反映,每月约有5千至8千件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且还有新的纠纷不断产生,等待进入诉讼。如此大批量网络贷款纠纷涌入法院,对于原本已超负荷运转的基层法院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2.金融机构经营场所集中与法院传统管辖范围的矛盾突出。由于经济发展的历史原因,金融机构经营场所往往是一省一市经济最为活跃的地区,而该地区的法院往往也是人案矛盾最为突出的法院。从金融贷款普遍采用的协议管辖情况看,为便于提起诉讼和申请执行,金融机构惯常做法多是约定其所在地法院为纠纷管辖法院,这也导致省会城市城区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无论是与郊区基层法院相比,还是与其他省辖市的基层法院相比,案件数量均遥遥领先。

3.网贷案件送达困难。基于网络贷款小额线上、无担保、门槛低的特点,借款人往往收入较低,个人征信和财产状况也较差,借款人不在户籍地居住、频繁变更手机号、无固定居所等情形高发。金融机构诉至法院的案件,一般已经过逾期催收等前期流程,绝大多数是金融机构在找不到借款人、借款人拒不还款后的无奈之举,法院难以找到借款人,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给后续审判、执行带来难题。如有的地区金融案件的公告率占比接近60%、缺席率超过80%。如此高的缺席率必然对案件事实查明、矛盾化解造成很大障碍。

(二)审判环节

1.贷款事实查明难。网络贷款均采取线上协商并签署贷款合同的模式,在一般情况下,只有金融机构保存有通话录音、聊天记录、贷款合同文本等电子证据,借款人往往缺乏收集和保存电子证据的意识和能力,一旦对上述电子证据真伪等核心问题形成争议,极易产生分歧。此外,诉至法院的网贷纠纷中很多是缺席审判,无法形成有效的质证和抗辩。另外,借款人对部分争议内容举证困难,如砍头息、第三方收取的中介费或保证金、分期还款中隐藏的高息、暴力催收等事实,借款人往往缺乏识别意识,更缺乏举证能力,即使在诉讼中提出此类抗辩,也多因缺乏证据而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

2.法律适用争议多。首先,网络贷款均采取格式合同,加之其线上签署的模式,往往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借款人注意免除或者减轻责任条款,也没有对实际利率标准、违约金等对借款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条款予以明确说明。还有的采取强制拖拽全文阅读、抄写提示说明、事后电话回访录音等方式证明已完成提示说明义务,争议产生后,能否适用格式条款规则认定,长期困扰司法裁判。其次,隐藏或变相的利息费用处理困难,如借款人向金融从业人员、贷款中介机构等所支付的服务费,向指定的保险公司等购买的保证保险等,能否一并认定为融资成本而核减抵扣,实践中存在争议。

3.违法犯罪线索被掩盖。网贷纠纷中,民刑交叉问题时有发生,但金融机构从趋利避害的角度出发,即使借款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为规避刑事程序可能带来的保证人脱保、利息核减等风险,并不主动告发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等犯罪行为,而是倾向于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导致刑事案件被民事手段所掩盖,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同时,外部借款人能够骗贷得逞,多数情况下有金融机构内部员工作为内应,而金融机构只注重如何通过诉讼挽回损失,没有严格追究相应的内部责任,以排查和堵塞风险漏洞。

(三)执行环节

1.网贷案件执行效果不佳。进入执行程序后,借款人在贷款时预留的联系方式多数已经变更,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名下无不动产登记等较为常见,法院无法及时通知和找到借款人,难以有效送达法律文书,更难以采取直接有效的执行措施。此外,网络贷款主体多数为低收入人群,法院在执行时通过线上、线下的查控,一般找不到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更有甚者,有的通过虚假交易、无偿赠予、低价转让、亲友代持等方式恶意转移隐匿个人财产、恶意逃债。在此情形下,强制执行程序难以实质推进。在部分小标的案件中,被执行人即便在外地有房产,由于执行成本可能超过执行标的,法院也难以对房产进行查封、处置,影响了执行成效。

2.执行过程的投入与产出失衡。网络贷款普遍金额小,以D公司网贷案件为例,金额集中在数千至数万元不等,以万元以下的小额借款为主,该类案件的强制执行成本与收益明显失衡。诉讼费、申请执行费等,可能接近或超过案件标的金额,强制执行的经济账很不“经济”。此外,网络贷款的优势为高效、快捷,但现有的法院执行制度要求其必须与其他纠纷一样经历线上、线下查控等相同的程序,历经立案、通知、送达、查控、处置、异议等环节,耗时较长,进一步加剧执行中的困境。

3.执行到位率低。强制执行中对网贷的借款主体采取的惩戒措施,仍然停留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上,对于网贷借款人而言,该类限制措施督促执行的效果甚微。同时,金融机构基于防范“道德风险”的考量,其员工或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缺乏权限自主确定和解金额,无法灵活作出降低或放弃利息、罚息的决定,难以表态接受执行和解,造成网贷纠纷极少通过执行和解方式得到化解。

4.信访隐患突出。网贷纠纷案件借款人诉讼参与度较低,在败诉后,往往认为法院过度维护金融机构利益,或者以法院在自己未参与庭审的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自己未能充分抗辩或不能上诉维权为理由,进行投诉信访。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2024年河南省涉某基层法院的网上信访投诉共25件,均系该院对网络贷款纠纷案件的借款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以法院信息不公开、知情权保障不到位等理由的信访投诉。

三、网贷纠纷症结的原因分析

(一)行政监管存在盲区

在网贷监管方面,目前虽已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但对网贷平台的性质、业务范围等关键问题的规定仍不够明确,使得部分平台游走于灰色地带,从事违规活动,难以被及时认定和查处。特别是随着科技的发展,金融业发展也随之进入新阶段,各类创新业务层出不穷,由此带来的各种风险形式也种类繁多,这就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力度,将监管工作前置并严格把控。但在现有监管架构下,金融监管总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协同不足,工商、税务等金融行政监管部门缺乏联动,导致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机制难以有效运行,监管效果大打折扣。网贷行业的无序发展可能会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产生不良影响,尤其是当大量借款人集中违约时,可能引发局部的金融动荡。

(二)网贷机构风险防范不足

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网贷机构尚未与央行征信系统全面对接,无法获取完整信用记录,导致难以准确评估还款能力和信用风险,增加了不良贷款可能。网贷机构审核借款人信用时过度依赖其提供的信息,数据收集分析能力不足,难以全面了解信用状况。此外,网贷机构的风险评估模型不够科学,未充分考虑还款意愿、收入稳定性等多维度因素,致使贷款发放初期违约风险较高。例如,有的中小商业银行在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时,主要依据的是多年来积累的风险评估经验和管理人员的个人经验,并未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数据分析工具,这使得其风险评估流程难以满足网络贷款风险管理在效率和及时性方面的客观要求。同时,网贷机构缺乏实时监测系统,难以对借款人还款行为和平台资金流动进行实时监控,导致风险出现时不能及时察觉和有效应对。

(三)行业自律组织作用缺失

网贷行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监管、行业自律和平台机构自我约束的有机结合,然而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成立较晚,行业自律组织发展相对滞后,初期缺乏实质性自律规则和惩戒机制,未能有效填补监管空白。行业自律组织的自身建设不完善,组织架构、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缺陷,自律组织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不足,难以形成强有力的工作合力。此外,行业自律组织的激励惩戒机制不健全,对于遵守自律规范的网贷机构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而对于违反自律规范的机构,处罚力度较轻,难以对其形成足够的威慑力,使得部分网贷机构对自律规范置若罔闻,继续从事违规活动。

(四)诉外解纷机制作用发挥不佳

各地法院虽然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面作出了积极的探索,但在网贷案件纠纷解决的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纠纷诉讼解决为主、诉外机制发挥不佳的问题。首先,金融机构自我化解机制不足。网贷纠纷在尚未形成之初,如金融机构能构建内部规范的催收机制和纠纷自我化解纠纷机制,将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网贷纠纷的发生。然而实践中,金融机构内部催收机制往往不尽合理,金融机构内部也缺少专门负责纠纷处理的部门和专业人才,难以从源头上化解网贷纠纷,导致纠纷流向诉讼。其次,网贷机构与借款人对诉外纠纷解决途径认识不足。大部分网贷合同并未约定仲裁而约定了管辖法院,只认可判决结果的权威性,而对调解、仲裁以及公证的纠纷解决方式认识不足。最后,仲裁机制与法院执行衔接不足,在法院执行时仍然面临可能被驳回以及异地执行的问题。公证的弊端则在于要预先支付公证费用,即公证机构需要在网贷纠纷产生前即介入,无论未来纠纷是否发生都需要支付公证费用,而网贷纠纷标的额小、分布广,因此,公证化解纠纷的方式很难被网贷机构所接受。

(五)考核机制不尽合理

在网贷批量诉讼及网贷平台人为选择案件管辖连接点的背景下,“案多人少”在经济发达地区法院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同时,为持续提升案件裁判质量,各地法院都建立了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对于推动案件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容易发生偏差。面对内部的考核压力,下级法院不断强化司法考核重要性,以至于出现“唯指标论” 的倾向。而网贷案件涉及主体众多、利益多元、案件数量大、执行难,一旦处理不当还将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日益严峻的考核形势,部分地区客观上不希望网贷案件大量进入诉讼,这也与“最大化地实现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目标”存在明显抵牾。

四、化解网络贷款纠纷的路径构建

(一)改革立案管辖机制

1.探索网贷纠纷交由人案矛盾不突出的法院集中管辖。根据省内各地法院人案矛盾情况,选择部分办案压力较小的法院,利用信息化手段重点办理网贷纠纷案件。一方面能够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整合,解决网贷纠纷案件过度向经济发达地区法院集中的问题,同时,通过线上立案、线上开庭、电子送达等方式,也可以打破地域限制,便于这部分法院通过远程方式办理好网贷纠纷案件。另一方面,还有利于统一裁判规则,维护法律适用的权威性,同时,规制各类违规制造管辖连接点、人为选择法院管辖的情况。在网贷纠纷集中管辖架构中,首先,明确集中管辖范围,同一金融机构同类金融产品产生的纠纷通常具有相似性,集中处理效果较好,可以根据批量立案的情况,集中优势力量处理。其次,优化立案流程。推广线上立案,对立案材料进行标准化审查,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或完善的内容,确保诉讼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再次,网贷纠纷立案专人负责,并定期与金融机构协调沟通,及时掌握待进入诉讼的案件数量、集中立案数量等,推进集中立案等,提高立案效率。

2.加大诉讼保全的运用。通过诉讼保全精准及时冻结借款人财产,促使债务人积极协商还款方案,减少债权人的损失,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同时也能够节省执行阶段的成本,提高执行效果和效率。一是要充分利用“总对总”“点对点”等全国性网络查控系统,快速查询被保全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二是完善“线上查控为主,线下查控为辅”的查控模式。从查询到冻结、扣划全程线上完成,同时由AI智能工具辅助人工完成网络查控中的重复性任务,提高查控效率。三是充分运用大数据与区块链应用技术协助查控,识别债务人的消费记录、资金流向、财产转移趋势等。四是构建“保全+调解”机制,强化“以保促调”,高效实质化解金融纠纷。

(二)优化审判工作机制

1.采取要素式审理模式。针对网贷纠纷数量大、部分具有同质化、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特点,探索优化要素式审判方式。第一,要素提炼标准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的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动员当事人按照模板要求填写信息,包括借款人身份、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放款记录、还款流水、逾期天数、违约金计算方式等,快速提取案件核心信息,提炼案件关键争议要素,便于庭审集中精力就争议问题进行审理。第二,庭审流程规范化。通过线上平台审理案件,对无争议要素直接确认,重点围绕争议点展开审理。第三,文书制作智能化。根据提取的标准化要素数据,利用AI技术辅助生成裁判文书初稿,之后再由法官审核把关。案情简单的,还可探索表格式裁判文书,要素事实、争议焦点及裁判理由一目了然,便于当事人理解和阅读。

2.完善案件分流机制。网贷案件数量庞大,普通诉讼程序诉讼周期较长,可以尝试探索不同类型案件适用不同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第一,根据案件难易程度选择不同程序处理。对于诉讼标的小、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批量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审结;对于复杂疑难案件,组织专业法官会议或专家论证,确保裁判的准确性与公正性。第二,同类案件批量处理,快审快结。对同一金融机构或网贷平台的批量案件,可以采用“示范诉讼+批量裁决”模式,选取典型案件精细化审理,其余案件参照典型案件进行要素式快速裁决。第三,加大支付令程序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要求,支付令程序适用于请求给付到期金钱债务、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双方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或者其他债务、能向债务人本人送达的情况,部分网贷纠纷符合支付令申请的条件。目前已有一些法院在审核发现满足上述相关条件之后告知金融机构申请支付令并督促履行,解纷效果良好。同时,实践中发现部分案件会在支付令程序之后在执行阶段形成“堰塞”,对此,可以尝试网络查控与支付令相结合,支付令申请阶段查控债务人是否有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资金、网络支付账户余额等,在支付令生效后立即对债务人财产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达到案件快审快执目的。

3.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面对网贷纠纷数量巨大、类型复杂、专业性强等特点,传统审判模式已难以高效、精准地应对大量纠纷快速化解的需求,必须加强法院专业化建设。要组建专业化网贷纠纷审判团队,选拔具有金融审判经验、熟悉金融法律法规与业务知识的人才加入团队。法官要充分了解网贷行业的运营模式、风险防控要点以及常见纠纷类型。要规范类案裁判标准和尺度,对网贷纠纷主体、合同效力、借贷事实、证据审查等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形成规范的认定规则、裁判标准。针对网贷纠纷中的新型、疑难问题,上级法院及时出台指导性意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网贷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优化案件考核机制,对于批量诉讼的网贷案件,采取单独统计的考核机制,避免干扰对受理法院正常办案质效的分析评价。

4.探索AI人工智能赋能司法。以AI协助送达,完善大数据网上找人和送达机制建设,整合法院审判执行信息系统中的历史送达数据、当事人在诉讼服务平台的注册信息等,同时对接公安户籍、交警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运营商、互联网平台等外部数据资源,进行多源数据整合与分析,提升送达精准性和送达效率。以AI辅助案件分析,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案件数据进行分析,为审判提供参考,辅助法官决策。以AI辅助法官裁判,通过构建网贷纠纷专业数据库,整合全国法院已公开的网贷案件裁判文书、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数据,利用信息技术对案件事实、争议焦点、裁判规则进行结构化解析,快速推送相似案例及裁判要旨,辅助法官统一裁判尺度,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

(三)加大执行力度

1.建立网贷纠纷以线上执行为主、线下执行为辅的执行模式。针对网贷活动本身的信息化特点,对网贷案件的执行也应当以网络查控财产为主要手段,同时辅之以线下执行手段。线上执行为主、线下执行为辅的执行模式,并非简单的线上、线下操作环节的叠加,而是二者的有机融合。线上系统为线下执行提供精准的情报支持和线索指引,线下执行获取的实地调查信息和实物证据又能够反哺线上系统,进一步完善被执行人的财产数据库和信用画像。借助智能执行系统的信息化平台,实时掌握线上执行进展和线下执行的工作动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调整执行策略,调配执行资源,确保执行工作的高效、有序推进。

2.加大网贷案件执行力度。执行立案时对案件基本信息、当事人情况、执行标的等内容进行自动分类处理,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标的额大小等因素,合理分配执行资源,确保简单案件能够快速执行、复杂案件得到精准办理。自动启动网络查控,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保险等,执行部门根据反馈结果,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住所和财产在外地的,及时委托当地法院查找被执行人和处置财产。实时跟踪案件执行进展,对执行法官实时提醒关键节点的工作任务,防止因疏忽导致的程序延误,不断提高执行成效。

3.加强对网贷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对于网络贷款的被执行人,经执行未能清偿到位的,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因贷款金额不大、被执行人多在外地、家庭情况不明,执行中不能轻易分辨失信和失能,一般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可由出借人金融机构向信用评定机构报告降低被执行人的信用评分。同时,完善信用修复激励机制,促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对于被执行人及时清偿的,应及时终结执行并屏蔽执行信息,信用评定机构提高或恢复原被执行人的信用等级。

(四)完善综合治理措施

1.敦促金融机构压实主体责任,多维升级风控手段。贷前审核是互联网借贷风险防控的最前端,金融机构既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又要切实履行普惠金融责任。多数网贷纠纷高发的金融机构在风控方面数据维度单一、风险评估精准度低。这就要求从事网贷业务的金融主体要进一步优化风险防控体系,由传统的“经验判断”转向“AI决策”,引入信用评分模型和大数据技术,对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多维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同时法院可以依托审判数据,定期通报涉诉数据预警,助力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内控审核责任。针对部分金融机构信贷工作人员为追求业绩、放宽风险审查标准等问题,要加强金融从业人员风险管理培训和考核,严格落实风险控制和贷款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纠纷。

2.发布司法建议,强化网贷纠纷防范监督。定期分析金融机构网贷纠纷规模、特征和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推动网贷行业规范发展。针对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合同设计方面的问题,建议金融机构优化网贷合同模板,明确电子送达适用条款,增加诉讼前置程序选择条款,如选择网络仲裁或者赋强公证,拓宽纠纷形成后化解路径。针对贷款业务中的风险,建议金融机构完善贷款流程,加强对借款人身份信息、偿还能力、信用等级等方面的实质性审查。强化贷后管理,及时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变化及财产状况,进行风险研判和预警等。针对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违规行为,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或者网贷平台发送司法建议,督促其整改完善,进一步规范化经营,减少纠纷的发生。

3.建立法院与监管部门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网贷纠纷本质上是金融市场发展不规范、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律监管滞后等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法院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虽发挥重要作用,但仅凭一己之力难以根治问题,还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多主体协同配合,形成综合治理格局。要畅通金融案件“绿色通道”,搭建司法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增进信息互通、人员融通、业务联通。探索信息数据智能共享,对包括网贷纠纷重点风险预警、前期沟通处置、诉前化解工作、进入诉讼情况等信息及时共享,建立健全金融风险事前引导与防范、事中监管、事后处置治理体系。定期通报网贷行业的纠纷情况和风险隐患,共同研究制定防范和化解措施。

4.鼓励通过仲裁、公证、金融调解机制等方式化解纠纷。构建多层次、专业化的调解能够有效地分流网络贷款纠纷的诉讼压力。要健全网贷平台、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内部的调解机制,强化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介入,定期对调解人员进行金融法律领域相关业务的专业培训,为调解工作提供权威指导。支持和保障仲裁和赋强公证机制的适用,对于依据仲裁裁决和公证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及时给予支持,以实际成效鼓励更多当事人选择仲裁和公证。大力推行“预查废”制度,发现债务人有他案涉执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或查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据此进行不良核销,之后不再起诉该类案件。

5.加大普法宣传,提高群众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微信、微博等各类新媒体加大网贷案件的司法宣传,营造理性消费、诚实守信的金融信用风尚。教育引导公众树立正确信贷观念,关注借款合同中的利率、还款方式、逾期责任等关键条款,根据自身情况量入为出,避免盲目跟风和过度消费。通过典型案例揭示高息网贷陷阱,讲解砍头息、套路贷的特征与危害,引导群众识别和防范各种违约陷阱、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风险,选择正规网贷平台和安全可靠的网贷业务模式,促进网贷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来源:人民司法杂志社

该文章《网络借贷纠纷 || 网络贷款纠纷的诉讼乱象、问题症结与实务对策》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hetong99.cn/archives/73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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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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