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内容
九九合同网
  • 免费合同范本
  • 中国合同法律门户网站
  • 专业律师推荐
首席法律顾问  王永利律师  15822796727
  • 首页
  • 合同范本
  • 合同法规
  • 合同诉讼文本
  • 合同专业探讨
  • 劳动争议
  • 首页
  • 合同范本
  • 合同法规
  • 合同诉讼文本
  • 合同专业探讨
  • 劳动争议
  • 咨询
  • 免费合同范本
  • 中国合同法律门户网站
  • 专业律师推荐
  • 首席法律顾问
  • 王永利律师
  • 15822796727

首页 > 合同专业探讨 > 新《公司法》解读006007:公司名称:单一专用、形式法定、有限警示

发布时间:2024-01-17
浏览 138 次
文章ID:8794

新《公司法》解读006007:公司名称:单一专用、形式法定、有限警示

第六条 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条文主旨】第六条是关于公司名称的规定,第七条是关于公司名称中公司类型的规定。

【新旧对比】第六条整合原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内容和第七十六条内容中关于公司名称的内容,第七条修订前后内容无变化。
【条文解释】
一、《民法典》第110条、第1013条规定法人享有名称权。公司是企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以示主体及权利义务归属。公司名称也是设立公司的要件之一,是公司人格特定化的标记。
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以及公司组织形式。为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公司名称应当真实、准确地表明公司的组织形式,方便包括交易对手在内的社会公众能够通过名称直接了解到公司性质、责任形式等,从而评价公司信用。
我国只规定了两类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第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也可简化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可简化为股份公司。
非依《公司法》设立的其它市场主体,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字眼。
三、一个公司应当只有一个名称,公司甫一成立,便获得其名称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公司可以将名称作为营业名称使用,如果有妨害其使用者,公司可以要求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
【延伸阅读】
一、企业名称不规范,可能违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规定,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让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损害竞争对手。实务中,法院在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企业名称是否具有知名度,使用者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以及是否足以造成市场混淆。
二、名称被打“擦边球”,知名钢企“打假”忙
据媒体报道,近年来,多家知名钢铁企业频频被“冒用”名号,中冶、包钢、中钢都纷纷下场打假。
这可能是“冒用”企业想增加知名度、拓展市场份额,也想通过“擦边球”的形式营造出规模大、实力强的假象。
实际上,此类事情并不只发生在钢铁行业,国务院国资委网站近年来公告了多个假冒国企的名单,指明这些有关公司及其下设各级子公司均为假冒国企。

转自九九法律文书网,http://www.wenshu99.cn/article-367.html,作者王永利

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王永利律师为多位客户提供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以较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赢得了客户信赖和好评。

https://www.wenshu99.cn/space-1.html

该文章《新《公司法》解读006007:公司名称:单一专用、形式法定、有限警示》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hetong99.cn/archives/8794


特别说明

本网各类范本、诉讼文本、探讨文章仅供参考,用户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参考、修订使用。

本网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标签
  • 006 007 专用 公司名称 公司法 单一 形式法定 有限警示 解读
分享
×用微信扫描并分享

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律师主页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 在线留言

    Array
    合同专业探讨 热门文章
    同居未领证,彩礼退多少(以19份终审判决为例)
    9221次浏览
    2021-03-05
    以案说法 | 从亲疏关系看“冒名股东”裁判要旨
    6923次浏览
    2021-03-05
    以案说法 | 股东查账,公司说账本没了,咋办?
    5923次浏览
    2021-04-14
    股东能查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吗?
    1187次浏览
    2021-01-07
    案例 | 股东未实际出资,能否行使知情权?
    1106次浏览
    2021-01-07
    以案说法 | 租客拒付租金,房东能否扣留其物品?
    1091次浏览
    2021-04-21
    隐名股东能否行使知情权?
    1022次浏览
    2021-01-14
    合同守约方没有实际损失,是否主张定金或违约金?
    991次浏览
    2021-06-18
    关于离婚后孩子改姓的4个法律问题
    976次浏览
    2021-03-03
    以案说法 | 公司清算注销后,可以起诉股东吗?
    968次浏览
    2021-03-25

    相关文章推荐

    《新公司法》下,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从“同意”改为“通知”

    新《公司法》,企业增资何时缴齐,是否可以章程约定?

    新《公司法》中,公司决议瑕疵,决议不成立有哪些情形?

    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东能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吗?

    公司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吗?新《公司法》扫清了障碍!

    新《公司法》解读013:子公司能“僭越”,持有母公司股权吗?

    《公司法》修订后,被”限高“,能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吗?

    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有权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新《公司法》解读012:我国股份公司的数量,何时会超过有限公司?

    新《公司法》解读011: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没有盖章,合同有效吗?

    微信公众号:合同范本网

    免费咨询 随时追问

    版权所有 © 2020 九九合同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 在线留言

      •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合同范本网

      免费咨询 随时追问

      版权所有 © 2020 九九合同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 首页
      • 咨询
      • 首页
      • 合同范本
      • 合同法规
      • 合同诉讼文本
      • 合同专业探讨
      • 劳动争议
      • 首页
      • 合同范本
      • 合同法规
      • 合同诉讼文本
      • 合同专业探讨
      • 劳动争议
      • 首页
      •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