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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合同专业探讨 > 合法财产被错误查封后如何维权?兼谈哪些财物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发布时间:2023-10-20
浏览 284 次
文章ID:8101

合法财产被错误查封后如何维权?兼谈哪些财物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王永利律师

一、案情:购买合法房产后,中央空调突然被查封。
2022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购买B公司的房产,2022年4月,A公司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需要说明的是,该房产系B公司2021年年底通过执行程序从法院变卖取得。
2022年5月1,执行法官强行撬锁进入该房产一号厂房内,将中央空调查封。

二、律师介入:查封中央空调无裁定,手续不合法。
经律师了解,A公司购买该房产的价款中已经包含了中央空调的费用,取得了中央空调的所有权。
又经多方查询得知,针对该中央空调,执行法官曾于2019年12月进行了查封,但期满后并未将中央空调继续查封。
本次查封,并无新的裁定书。同时代理人也反驳了执行法官说“中央空调是不动产”的说辞,其中一个反证是她之前查封的期限是两年,这说明她当时也认为中央空调系动产而非不动产。

三、提出执行异议:A公司自行撕掉了中央空调机房的封条。
听从代理律师的建议,A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撤销对中央空调的查封,同时代理人也说服当事人放弃了对损坏锁头1元赔偿的要求,毕竟我们要解决实际问题,而非意气之争。
提交异议后承办法官来电,称执行法官确实没有就续封出过裁定书,执行行为并不存在,A公司自行撕掉封条即可。代理人权衡后建议当事人,坚持要一份正式的裁定书,无论是支持还是被驳回,如果没有相关凭据自行撕掉封条,到最后有可能被认定为对抗执行,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后代理人应约去法院做了一份笔录,承办法官确认执行部门没有对中央空调进行续封,封条系执行人员张贴位置错误,经合议封条和中央空调可由当事人自行处置。
笔录做完后代理人拍照留存,撤回了执行异议申请。
A公司据此撕掉了张贴的封条,案件至此了结。

四: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7类财物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该规定第(八)项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与民众生活生产最密切相关的是银行贷款账户,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4〕执他字第8号】,原文如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豫法执复字第00042号《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银行作为协助执行人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银行贷款账户缺乏依据。强制执行应当通过控制和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来实现。银行开立的以被执行人为户名的贷款账户,是银行记载其向被执行人发放贷款及收回贷款情况的账户、其中所记载的账户余额为银行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属于贷款银行的资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资产,而只是被执行人对银行的负债。
因此,通过“冻结”银行贷款账户不能实现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目的。只要人民法院冻结到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控制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足以实现执行的目的,同时也足以防止被执行人以冻结或查封的资产向银行清偿债务。而所谓“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贷款账户,实质是禁止银行自主地从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以外的财产中实现收回贷款的行为。这种禁止,超出执行的目的。将侵害银行的合法权益,如果确实存在银行在法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账户之后,擅自扣收贷款的情况,则可以依法强制追回。
因此,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四月二日

转自九九法律文书网,https://www.wenshu99.cn/article-302.html,作者王永利律师

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合伙人律师。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王永利律师曾为多家银行提供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在金融领域有相对丰富的工作经验,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起草、审查、修改公司各类法律文件,多次参与企业股改挂牌法律服务工作,为多家建筑企业追讨工程款、欠款,为多家国企民企处理房屋租赁等各类合同纠纷,以较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诉讼经验赢得了客户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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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冻结 合法财产 扣押 查封 法院 维权 财务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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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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