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摘要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工程价款优先权因平行发包、工程续建、代位权行使或债权转让等原因发生竞存时,若机械地按照债权比例分配工程价款,难以充分发挥优先权制度效能。为此,需构建一套顺位规则,兼顾规范市场秩序、鼓励工程建设、强化权利保护等多元价值。具体可归纳为:
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先于无效合同承包人受偿;合同有效性相当的承包人在各自承建范围内受偿;承建范围不明的,原则上按照债权比例受偿,但履行至竣工验收的承包人优先受偿;以代位或债权转让方式行使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分包施工人优先受偿,一般债权人次之。
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权利竞存 区分受偿 逆序受偿 平等受偿
同一工程存在两个以上权利人主张工程价款并行使优先受偿权时,由于工程处置价值有限,工程价款债权无法得到足额清偿,形成权利竞存。工程价款优先权竞存的成因主要包括:1.平行发包或支解发包。平行发包或支解分包的数个承包人均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2.工程续建。施工合同在工程未竣工的情况下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如发包人另行选定承包人就续建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将工程转让给其他主体再行发包,则就同一工程产生两个以上的承包人。3.承包人的数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承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债权,影响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均可以代位行使工程价款债权及其从属的优先权。4.承包人部分转让工程价款债权。承包人将其债权分为数笔并分别转让给不同受让人时,债权受让人各自取得依附于相应主债权的工程价款优先权。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生深刻调整,大量工程价款争议涌入诉讼,凸显了工程价款优先权竞存与顺位规则供给不足的矛盾,亟需完善顺位规则加以疏导。
一、顺位规则供给的现实需求
现行法对于工程价款优先权与抵押权、商品房消费者交付请求权等权利之间的顺位已有明确规定,却未专门规定工程价款优先权之间的顺位,需要自司法解释中寻觅依据。法释〔2020〕25号《解释(一)》第37条的规定可以视为针对装饰装修工程与其他部分工程之间优先权竞存的顺位规则,即承包人在各自承建的工程范围内优先受偿。该司法解释第39条关于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可以在其承建工程范围内行使优先权的规定,也可以视为确定未竣工工程承包人与续建工程承包人之间优先权顺位的依据。对于其他成因的工程价款优先权竞存情形,顺位规则尚无明文规定。执行实践中,通常按照债权数额比例进行分配。遇到下述情形,既有的分配方法便显得捉襟见肘了。
1.工作界面不清导致承包人的承建范围难以确定
不同承包人之间工序交织、工作界面划分不清时,工作成果往往缺乏物理上的独立性,各承包人承建范围难以确定。同一工程上存在两个以上承建范围不明的工程价款优先权时,优先权的行使顺位无法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确定。
2.平等受偿引发“劣币逐良币”效应
当前建筑市场中依然充斥着违法承包现象。倘若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承包人均能依据工程价款优先权平等受偿,那么坚持合法缔约的施工单位无疑将因更高的经营成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长此以往,将导致守法市场主体被不法者淘汰,为市场秩序和建筑安全埋下隐患。该问题需要顺位规则予以回应。
3.未竣工工程上的优先权负担削弱续建承包人积极性
施工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后工程不能续建的,不仅导致已经投入的资源浪费,更会造成购房者和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从而诱发社会风险。考虑到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不一定能够覆盖整个工程的造价,对于续建施工单位而言,原承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其权利实现的隐患,往往成为接手“烂尾”工程的阻碍,需要适当的顺位规则扭转局面。
4.非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权稀释反射保护功能
无论债权人代位方式还是债权转让方式,均是分包工程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常见方式。虽不宜否认一般债权人通过代位或受让债权方式取得工程价款优先权,但如不能妥善确定权利顺位,则可能导致分包工程的施工人分配受限,进而影响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稀释优先权制度功能。
二、可资借鉴的顺位规则范式
1.顺序受偿
即各权利人按照权利成立或行使时间的先后顺序受偿,在先权利优先实现。如《民法典》第414条规定抵押权按照其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考虑到我国民法关于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规则设置,亦缺乏采用顺序受偿的可行性:第一,我国法中的工程价款优先权自施工合同订立时成立。以工程价款优先权成立时间先后确定受偿顺位,势必造成某些承包人因工序在前、合同签订在先而总能优先受偿,某些承包人因工序在后、合同签订较迟,总是承受更大风险。第二,工程价款优先权缺乏登记机制,权利主体及其所依附的债权数额公示性较弱,难以通过登记时间认定优先权的成立时点。如以行使权利时间之先后确定工程价款优先权顺位,可能诱发“诉讼竞赛”,且道德风险高。第三,建设工程承包人以中小企业为主,缺乏风控和议价能力。顺序受偿要求承包人在缔约时对潜在的工程价款优先权开展细致摸排,无疑会影响其缔约机会。
2.区分受偿
该模式体现于既有的工程价款优先权顺位规则中。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他字第14号《函复》指出:“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此后的司法解释在用语上虽有调整,但实质延续了受偿范围的规定。如各承包人承建范围明确,相应工程造价能够确定,承包人可以就其劳动成果物化的工程交换价值优先受偿。如各承包人承建范围难以确定,则无法区分受偿。
3.逆序受偿
即各权利人按照权利成立或行使时间先后的倒序受偿,在后权利优先实现。该模式的正当性来源于,对于保存标的物最有价值的债权应当更为优先。如《海商法》第23条规定,后发生的海难救助费优先于船员工资、先发生的海难救助费受偿。从司法拍卖的现状看,未竣工工程的折价率远高于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物,引入逆序受偿的顺位规则有助于推动工程续建。
4.固定位序
该模式并非以权利成立先后或债权数额等因素确定受偿顺位,而是基于权利取得原因或者权利主体确定顺位。前者如《民法典》第416条关于动产价款抵押权与其他原因取得之担保物权竞存的规定,后者如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3〕1号《批复》第2条、第3条关于工程价款优先权与商品房消费者的交付请求权和退款请求权竞存的规定。在建筑安全、建筑工人保护等特定价值衡量的场景中,固定位序可以成为配平价值衡量方程式的关键系数。
5.平等受偿
即各权利人以其享有的债权数额按比例受偿。如《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第3项规定,均未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平等受偿的优势在于各承包人均能获得保底清偿,不足则在于没有充分顾及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对世性,难免诱发承包人虚增造价,增大司法审查难度。
6.复合模式
《民法典》第414条规定的抵押权顺位规则结合了顺序受偿和平等受偿两种模式,《海商法》第23条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更是吸纳了顺序受偿、逆序受偿、固定位序、平等受偿四种模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竞存的情形颇为复杂,单一的顺位规则无法适应。复合模式在具体内容上各有侧重,是工程价款优先权顺位规则的必然选择。
三、确定工程价款优先权顺位的方法
1.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优先于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受偿,除非后者对于合同无效没有过错
《民法典》第793条允许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无效合同的承包人,但不能因此放任无效合同背后的违法承包行为。当有效施工合同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权与无效合同承包人的权利竞存时,优先保障有效合同承包人的权利实现,有助于彰显遵章守法的现实效益,进而规范承包行为。
施工合同无效的事由包括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订入“背靠背”支付条款等,这些情形的无效是发包人原因所致。非因承包人过错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承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应劣后于有效合同的承包人。
2.按照第1项规则受偿顺位相同的承包人,分别在其各自承建工程范围内优先受偿
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已将区分受偿运用于装饰装修工程、未竣工工程、消防工程、基础支护及降水工程等领域。其他类型的工程可以类推适用,即同一工程由两个以上承包人共同完成的情况下,承包人就各自劳动成果所增加的工程价值优先受偿。
3.承建范围不能确定或者确定承建范围的费用过高的,按照各自工程价款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但续建工程至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优先受偿
各承包人的承建范围不能确定但合同关系相容,则可以按照各自主张的工程价款债权数额比例受偿。所谓合同关系相容,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合同的效力相互独立,合同权利的行使、合同义务的履行没有观念上的冲突,如平行发包形成的数份施工合同。反之,如工程续建形成的前后施工合同,二者在逻辑上不可能同时履行。各承包人的承建范围不能确定且合同关系不相容,则需要进一步对工程竣工因素进行考量。
最终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任务对于建筑物价值保全最为重要,这种价值并非基于其工程量的多寡,而在于其终局性和迫切性。赋予续建工程的价款优先权以更优位序,不仅可以吸引社会施工单位接手续建,也可倒逼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即使解除或终止履行施工合同,原承包人也将因惮于劣后受偿而积极保全已完成工程量的证据,便于后续工程价款结算和纠纷处理。需要注意,基于法释〔2020〕25号《解释(一)》第39条之规定,具备查明承建范围的条件则不能给予续建方压制其他承包人的特权。
4.数个债权人代位行使或者数个债权受让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分包工程施工人的工程价款债权优先受偿
固然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和债权受让人之权利可能来源于分包工程的施工人,但其与建筑工人的关联度更为疏远,当事人通过交易架构规避责任的风险更高。基于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反射保护建筑工人的立法目的,有必要区分行使代位权或者受让债权的权利人身份及其原权利性质,优先保障分包工程的施工人实现工程价款债权。
以上顺位规则在裁判实践中的运用,可以为当前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竞存现象提供更为周延的化解之道。
本文刊登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5年第4期。因编发需要,内容、注释等有删减,如需引用请参见期刊原文。
来源:山东高法公众号
该文章《建设工程合同 ||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顺位规则》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hetong99.cn/archives/733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