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被起诉,判决前转移财产,卖掉未登记房产,玩现金交易想金蝉脱壳,结果钱没捂热,差点给自己带上“银手镯”。
⬛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5日,法院立案受理靳某与张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靳某申请对张某、赵某二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9月19日,法院判决张某、赵某二人返还靳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
裁判文书生效后,因张某、赵某二人不履行义务,靳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5年1月立案,并依法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张某、赵某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且未依法报告财产。
经网络查控,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申请人靳某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经执行人员核实,二人名下有一套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但该房产已于2024年9月10日由张某、赵某二人通过中介机构以32.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杭某,因账户被查封,张某、赵某二人要求杭某直接支付现金。
⬛ 执行过程
法院审查后认为,张某、赵某在诉讼期间出售房屋,获得财产32.4万元,为直接拿到房款,在明知个人账户因民事诉讼被法院保全查封的情况下,通过现金交易逃避执行。
张某、赵某二人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后,仍然拒不履行且违反报告财产制度,通过恶意串通方式转移售房款,应当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执行人员遂将张某、赵某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收到案件后,立即与张某、赵某联系了解情况,得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拒执犯罪,张某、赵某迫于压力,立即将本案案款全部履行完毕。
⬛ 法官说法
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的,能追究债务人的责任吗?根据《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因此,转移、隐匿财产并不要求必须发生在裁判生效后或是强制执行期间。只要行为人目的是恶意逃避执行,拒不如实报告财产信息,即使该行为发生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亦可追究行为人拒不执行的责任。
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申请执行人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在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申请人应当加强同法院的联系,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等方式,协同承办法官搜寻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及时告知执行法官进行核查,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 法条链接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转自:豫法阳光公众号 | 供稿:灵宝市法院 刘飞、刘冰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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