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内容
九九合同网
  • 免费合同范本
  • 中国合同法律门户网站
  • 专业律师推荐
首席法律顾问  王永利律师  15822796727
  • 首页
  • 合同范本
  • 合同法规
  • 合同诉讼文本
  • 合同专业探讨
  • 劳动争议
  • 首页
  • 合同范本
  • 合同法规
  • 合同诉讼文本
  • 合同专业探讨
  • 劳动争议
  • 咨询
  • 免费合同范本
  • 中国合同法律门户网站
  • 专业律师推荐
  • 首席法律顾问
  • 王永利律师
  • 15822796727

首页 > 合同专业探讨 > 房屋买卖合同 || 商品房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区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张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10-17
浏览 2 次
文章ID:733043

房屋买卖合同 || 商品房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区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张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5月10日,其公司与张某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协议约定张某购买其公司开发的位于洪河大道西段的某处房屋,总房款为433104元,待出卖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该协议书具备了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商品房的基本情况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该认购协议书书名为预约实为本约,该认购协议书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该协议应认定无效。请求法院判令:一、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无效。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张某辩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双方于2014年5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无效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双方2014年5月10日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认购协议书属于预约合同,尚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0日,(买受人)张某与(出卖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第一条 基本情况:(一)买受人所购买的商品房为出卖人所开发的位于洪河大道西段xx项目中的第x幢x单元x层x号房;(二)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约119.05平方米……;第二条 价款与付款方式:(一)该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3638.00元/m2,总房款为433104元;(二 )出卖人同意买受人按照工程分期付款,买受人应支付总房款的50%(含认购金),计220000元人民币;第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待出卖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乙方应携带身份证件前往售楼处缴纳余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相关部门规定的费用;第四条 逾期违约责任:买受人未在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出卖人解除本协议书,扣除买受人所认购房屋总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出卖人有权将该房另行出售给第三方……;第六条 交房时间约定: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签订本协议书之日起30个月,将本协议约定的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协议或变更协议外,出卖人可以据实予以延期: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第八条 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终止后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协议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房款220000元。双方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案涉房屋所在土地经竞拍被他人拍得。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2022)豫1702民初 8071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于2014年 5月10日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无效。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2022)豫17民终458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2)豫1702民初807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某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对房屋位置、价款、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进行了约定,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但《房屋认购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待出卖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乙方应携带身份证前往售楼处缴纳余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相关部门规定的费用。第八条约定: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终止后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权利义务。从双方的上述约定来看,双方有明确将来订立本约的约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案涉《房屋认购协议书》 属于预约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本约合同。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房屋认购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综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请求确认案涉《房屋认购协议书》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1.判断商品房认购协议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最根本的标准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为预约合同,将来还要订立本约合同,即使预约合同内容具备本约合同的内容,也应认定为预约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应理解为补充性规范,在当事人对合同性质约定不明且存在争议时,可以依据该条的规定作出认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5条

一审: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2)豫1702民初8071号民事判决(2022年8月18日)

二审: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7民终4584号民事判决(2023年2月10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8-2-076-001)

该文章《房屋买卖合同 || 商品房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区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张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hetong99.cn/archives/733043


特别说明

本网各类范本、诉讼文本、探讨文章仅供参考,用户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参考、修订使用。

本网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标签
  • 区分 合同无效 商品房 房屋买卖合同 本约合同 确认 纠纷 预约合同
分享
×用微信扫描并分享

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律师主页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 在线留言

    Array
    合同专业探讨 热门文章
    同居未领证,彩礼退多少(以19份终审判决为例)
    9256次浏览
    2021-03-05
    以案说法 | 从亲疏关系看“冒名股东”裁判要旨
    6951次浏览
    2021-03-05
    以案说法 | 股东查账,公司说账本没了,咋办?
    5951次浏览
    2021-04-14
    股东能查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吗?
    1213次浏览
    2021-01-07
    案例 | 股东未实际出资,能否行使知情权?
    1133次浏览
    2021-01-07
    以案说法 | 租客拒付租金,房东能否扣留其物品?
    1119次浏览
    2021-04-21
    隐名股东能否行使知情权?
    1048次浏览
    2021-01-14
    合同守约方没有实际损失,是否主张定金或违约金?
    1019次浏览
    2021-06-18
    关于离婚后孩子改姓的4个法律问题
    1002次浏览
    2021-03-03
    以案说法 | 公司清算注销后,可以起诉股东吗?
    995次浏览
    2021-03-25

    相关文章推荐

    担保合同-保证 || 如何区分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

    房屋买卖合同-定金 || 给付定金方预期违约,收受定金方已履行不能,是否应当返还定金?

    合伙协议纠纷 || 合伙创业未成,前期投入损失如何分担?

    租赁合同纠纷 || 租赁合同纠纷,违约金与利息损失能否兼得?

    服务合同纠纷 || 培训机构“换老板了”,学员该如何退费?

    服务合同纠纷 || 培训机构擅自变更授课地点,消费者能否要求退款?

    保险合同纠纷 || 保险合同批单变更引发纠纷,被保险人的权益如何保护?

    房屋买卖合同-执行 || 签购房合同未过户,无权对抗强制执行

    房屋买卖合同 || 退还房屋买卖中介费纠纷,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房屋买卖合同 || 买房后发现被欺骗,能否诉请法院撤销

    微信公众号:合同范本网

    免费咨询 随时追问

    版权所有 © 2020 九九合同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15822796727
    • 邮箱地址:30542559@qq.com
    • 在线留言

      •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合同范本网

      免费咨询 随时追问

      版权所有 © 2020 九九合同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002975号

      • 首页
      • 咨询
      • 首页
      • 合同范本
      • 合同法规
      • 合同诉讼文本
      • 合同专业探讨
      • 劳动争议
      • 首页
      • 合同范本
      • 合同法规
      • 合同诉讼文本
      • 合同专业探讨
      • 劳动争议
      • 首页
      •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