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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合同专业探讨 > 新《公司法》解读002: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你还傻傻分不清吗?

发布时间:2024-01-04
浏览 231 次
文章ID:8659

新《公司法》解读002: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你还傻傻分不清吗?

王永利律师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司法调整对象,也即公司种类的规定。

【新旧对比】本次修订,在与“境内”“境外”组合时,“中国”均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自1994年《公司法》到本次修订,我国的公司形式一直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条文解释】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未采用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法规范调整的对象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七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股份公司”。
它们的名称中均有“有限”二字,“有限”指的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第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而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延伸阅读】
一、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有哪些不同?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二者主要区别有:
1.有限公司不仅是资本的结合,更是基于股东之间的信任,是资合兼人合的公司;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所认缴的出资比例来表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股份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有一票表决权。
3. 有限公司是封闭式公司,股东不得多于50人;股份公司是开放型公司,必须有1-200发起人,股东人数无上限。
二、“股权”对应有限公司,“股份”对应股份公司。
新修订《公司法》仍严格执行“股权”对应“有限公司”,“股份”对应“股份公司”。现实里,这个问题很多人未作区分,甚至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五也出现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对应的情况,比如: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四)公司减资;
(五)公司分立;
(六)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三、《公司法》是否默许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其中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而有限责任股东则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两合公司兼有无限公司信用高和有限公司集资快的优点,类似于我国《合伙企业法》里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目前只能设立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这两种类型的公司。但是,根据2006年《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三十五条,后为第三十四条);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四十三条,后为第四十二条)。
本次公司法修订,第二百一十条、第六十五条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一家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在公司章程约定部分股东不参与公司管理,在公司盈利情况下分取固定利润,而另一部分股东管理公司,在公司盈利且支付固定利润后再分配红利。这样的公司你见过吗?

转自九九法律文书网,http://www.wenshu99.cn/article-361.html,作者王永利律师

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王永利律师为多位客户提供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以较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赢得了客户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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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新《公司法》解读002: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你还傻傻分不清吗?》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hetong99.cn/archives/8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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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2 公司法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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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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