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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合同专业探讨 > 民间借贷纠纷 || 民间借贷案件,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的区分适用

发布时间:2026-04-12
浏览 371 次
文章ID:771247

民间借贷纠纷 || 民间借贷案件,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的区分适用

民间借贷作为普惠金融的重要补充形式,在以其灵活性缓解小微经济体融资困境的同时,也因交易规范性的不足而成为民事纠纷的高发领域。司法实践中,原告因欠缺债权凭证或转账凭证导致举证困难的情形频发,各地法院对举证不能的后果认定存在不同观点,其背后体现了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的区分适用问题。

01 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的区分难点

驳回诉讼请求,表明法院已针对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举证、质证意见进行审理,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针对原告诉讼请求作出了全部或部分不支持的实体性判决结论。而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在立案受理案件后,又因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而作出的程序性判断。二者在适用条件、法律效果方面有明显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是针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未能全部或部分完成举证责任时处理方式的具体规定。但由于其各条文涵摄情形之间存在交叉,故时常出现两个条文都可适用,而适用不同条文所得出的结论又不尽相同的复杂局面。

比如,在甲和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甲称,乙向甲借款,甲口头答应。甲实际向丙转账320万元,丙于同日向乙之弟丁转账820万元,丁于次日向A公司转账1500万元。丁因A公司未还款故起诉,后胜诉。甲未与乙、丙、丁签署借款合同,乙、丙、丁亦未向甲出具借条。后甲因催讨不成起诉丁。审理中,甲提供了其向丙的转账凭证及丙向丁的转账凭证。丁提供其与甲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甲明知实际借款人为乙,而丁系受乙指示而收款及转账。丁援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提出抗辩称,因甲未提供能够证明借贷合意存在的证据,故甲不具备债权人资格,要求驳回甲的起诉。在该案中,甲并未针对借贷合意提供证据,丁的抗辩成立,法院应驳回甲的起诉。而对于借贷行为,在甲提供转账凭证的情况下,丁称其仅系款项代收人并为此提供了证据,若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处理,法院应驳回甲的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的区分适用问题由此引发。

02 驳回起诉的限缩适用

解决这个与举证责任相关的问题,应从证明标准的角度着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六条将与诉讼保全、回避等与程序性事项相关事实的证明标准降低为简单优势标准。程序性事项一般是指可促进和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但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事项。程序性审查贯穿于整个诉讼中,最早出现在立案阶段。证据规定第一条即规定,原告起诉时应提供证明其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考虑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对应的处理方式是驳回起诉,且该条文在该司法解释全篇中所处位置早于“追加共同被告”“中止诉讼”等程序性事项的规定,故原告依该条而负担举证责任的事实应系证据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与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其证明标准应为简单优势标准。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应的证明标准则应为高度可能性标准。当案情落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两个以上条文都可适用的情况下,若原告的举证不能达到证明程序性事项成立的要求,则更无法证明其实体请求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

因此,原告的举证情况是区分适用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的关键所在。为从证明标准上将二者进行区分,应将与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相关的规定,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限缩适用。当原告既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证明借贷合意存在的证据,也未提供证明借贷行为已发生的证据时,因无法判断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确有纠纷,故原告的起诉缺乏诉的利益,法院应因此而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驳回其起诉。

03 适用驳回诉讼请求的一般情形

如果原告能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至少提供与证明借贷合意存在或借贷行为已发生相关的间接证据、传来证据时,则原告的起诉已具备诉的利益,在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已不能驳回原告的起诉,故只考虑是否需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针对原告证据不充分的情形作出列举规定。

如果原告仅依据债权凭证提起诉讼,则被告在抗辩已偿还借款时应予举证,此后若原告不能证明该借贷关系仍未完全消灭,则应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如原告仅依据债权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抗辩称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且作出合理说明后,由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判断借贷行为是否发生。若法院审查认为被告抗辩成立,则应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以上条文规定的内容是借助借贷行为、还款行为是否发生的判断,反推是否存在借贷合意的判断,即推定被告援引该条抗辩时,已自认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只需判断借贷行为是否发生或者借贷关系是否存续。而如果原告可以且仅能提供转账凭证,即应认为其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此后,由法院审查被告的举证是否可以推翻原告的初步举证,从而决定是否驳回诉讼请求。

当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诉讼,而被告抗辩该转账并非基于民间借贷的合意并能举证时,如果原告不能继续举证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合意,则应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主讲人/徐丹阳

原上海二中院民庭法官助理

现任虹口法院商事庭审判员

来源:上海二中院

该文章《民间借贷纠纷 || 民间借贷案件,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的区分适用》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hetong99.cn/archives/77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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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 区分 案件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纠纷 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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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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