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发放了停工留薪期工资后,还能向事故责任方主张误工费吗?
⬛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杨某驾驶汽车与齐某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害、钱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齐某不承担责任。
齐某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近一个月的时间,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齐某将杨某及其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其误工费9万元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
保险公司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后,齐某的单位仍然向其支付了工资,其实际收入并未减少,其主张误工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齐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杨某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存在过错,齐某要求杨某赔偿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对于齐某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杨某承担。因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有3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故对于齐某的损失中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且应由杨某承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且应由杨某承担的部分中不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的部分,由杨某进行赔偿。
齐某主张误工费9万元,并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工资发放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其主张,保险公司提出异议,经审查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的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的情形中并不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亦非同一法律关系,现行法律亦未禁止被侵权人向侵权人行使误工费的赔付请求,因此被侵权人因工伤享受停工留薪待遇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齐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误工费,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齐某提交的工资发放证明可以证明其事故发生前12个月工资为每月1.5万元,其主张按照每月1.5万元作为计算其误工费的标准,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齐某主张误工时间为176天,法院认为,虽然《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载明的误工时间为150日,但是该鉴定报告系2025年3月作出,本次鉴定的资料摘要中并未包含齐某在2025年3月至2025年4月期间的住院病历,齐某主张其2025年3月至2025年4月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 2025年3月至2025年4月期间误工时间为26天属于计算错误,法院予以更正,对于齐某主张的误工时间法院共支持为173天,经核算,对于齐某主张的误工费法院支持为8.8万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齐某误工费8.8万元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
⬛ 法官说法
误工损失,是因侵权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停工留薪,是指劳动者在工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误工费属于侵权纠纷,工伤与侵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关于二者能否重复主张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由此可知,在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形下,第三人的侵权赔偿不能减轻或免除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但受害人就医疗费不能重复主张。因此,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影响在本案中主张误工费损失。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撰稿:崔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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