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秦某系某公司劳务人员,2021年9月29日秦某在公司与其同事在车间内使用升降梯上下运送货物时,因升降梯出现故障停止运转,为恢复升降梯工作,秦某在升降梯上蹦跳一次,升降梯油绳断裂,升降梯损坏,某公司购买升降作业平台一台和配件两套,支出36000元。某公司认为秦某应承担该升降梯损失,诉至法院。
⬛ 法院审理
某公司与秦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我国法律并未对雇员因劳动作业造成雇主财产损失的行为和责任作出专门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从该规定可看出,只有在损害系因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雇主才享有追偿的权利。同样,秦某的职务行为是为某公司的利益,风险也应归于秦某的雇主,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雇主承担。只有在秦某对该雇主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某公司才可向其主张权利。
就本案查明事实可知,虽秦某在试图恢复案涉升降梯工作时存在蹦跳的违规操作行为,但秦某并无损坏升降梯的故意,其仅蹦跳一次,绳索即断裂,显然升降梯坠落的根本原因系绳索问题,秦某的行为亦不构成重大过失。且在坠落前升降梯已停止作业,升降梯的损坏原因系多方面的,并非全部由秦某个人造成。秦某对案涉升降作业平台的损坏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
劳动者因履行职务行为而使用人单位遭受的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是用人单位在选择劳动者时应当承担的用人风险。但若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权利。法院在认定重大过失时应根据事故发生的经过、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损害后果的大小及各类相关因素综合考量,由劳动者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为劳动者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减少劳动者的工作失误。同时也要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管理,从源头上避免损失发生。作为劳动者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避免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发生。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编写:东昌府区法院 武明洁 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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