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民事交易中常见的担保方式,人们通常通过交付定金,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同时督促双方自觉履行合同,若交易过程中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定金是否可以退回呢?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1、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李某经中间人介绍有意认购余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双方就具体的房屋信息、转让总价、签订合同的时间协商一致后,李某通过中间人向余某转交定金50000元。约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届满后,李某并未前往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交易未能继续。
对此,李某称双方在磋商、签订正式合同期间未能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认为未签订正式合同可要求对方返还“订金”,遂要求余某返还50000元。余某则认为是李某迫于自身经济压力反悔,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合同,明确表示拒不返还定金。双方就案涉50000元的性质存在争议,故李某将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余某向李某返还50000元。
2、法院审理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李某于2022年12月向中间人转账,中间人明确表示该款项为定金,李某未提出异议,且李某作为证据提交的银行账单中也备注该笔款项为“定金”。后中间人将该笔款项转交给余某,余某收到款项后明确其收到定金。2023年1月,二人协商未果后,李某告知中间人将取消购房约定,并希望余某返还“订金”。随后,中间人将李某的意见传达给余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李某与余某虽未正式签署书面协议,但双方已经口头约定案涉房屋的具体信息、总价、签约日期,且李某向余某实际支付了定金。因此,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系具有预约性质的合同,案涉定金应为立约定金。预约合同生效后,李某作为受让方,在明确知晓本约合同担保条款内容的情况下,对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出现反复意见,导致双方未能正式签约。
综上,案涉合同未能正式签约系李某自身原因所致,余某对双方未能正式签约不存在过错,故依法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余某无需向李某返还定金5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3、鹏法君说法
定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作用,在合同的订立及履约中起到重要的担保功能。为担保将来订立本约而交付的定金,为立约定金。因本约未能订立的责任不可归责于出让人,则该定金不再返还。
订金与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订金并非法律概念,一般不具有担保功能,只是具有预付款的性质。订金的法律后果需结合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综合判定。若无特别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未履行,收受方原则上应返还订金。
鹏法君提醒,在需要签订合同的重要交易中,交易双方应明确每笔款项的性质,同时,给付定金方在交付定金前要充分考虑合同实现的可能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 供稿:龙华区法院 马中豪 李春娜
该文章《“定”金“订”金,一字千金》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hetong99.cn/archives/73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