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骑手与平台或外包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审判实践中,针对骑手与外包公司的法律关系,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裁判观点:
(1)劳动关系
骑手与外包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基于规范企业合法用工、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综合考察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日常管理、领取劳动报酬,是否从事用人单位主营业务等因素确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承揽合同关系
双方签订合同以完成配送任务为目的,接单、送货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工作时间不固定、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抢单配送,虽每月固定时间支付报酬,但以订单数作为结算依据。骑手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有独立性、自主性,公司对骑手不进行控制、支配,骑手对公司不存在从属关系和人身依附性,双方间合同履行符合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
(3)劳务雇佣关系
双方虽然签订承揽协议,但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内容与公司的运营范围,结合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事实,系借承揽之名,行雇佣之实。
(4)用工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延续了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工单位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规定,用工关系是指用工者和被用工者之间因用工而形成的关系,用工者是指利用他人为自己提供劳务或工作,并享有指挥或监督权利的人;被用工者是指为他人提供劳务或工作,并受他人指挥或监督的人。用工关系涵盖了随着劳动力聚集和支配方式创新形势下的各种用工关系,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关系,以及个人之间提供劳务的关系等多种关系形态。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4年第2辑(总第192辑))
2.对网约配送行业中外卖骑手保险赔偿关系的处理
保险近因、侵权近因的不谋而“合”。责任险集合众多的同类风险,将潜在风险预先分摊,以达到减轻个体赔付负担,保证受害人及时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双赢。但是,责任险具有长尾性特征,即从风险事故发生、提出索赔到保险人赔付有一个较长的时滞过程。造成长尾的关键性因素在于保险赔偿近因关系的判断和认定。有观点认为,保险理赔与侵权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也仅限于交强险和三者险并案处理,外卖骑手的雇主责任险虽然在保障内容上亦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但该类保险是对人的保险,和交强险、三者险这种对车辆的保险有本质不同,所以不宜并案处理。
对此,笔者倾向于并案处理,理由:
(1)保险赔偿的近因关系与侵权法理论上的近因关系相近,二者在底层逻辑上并不冲突,有的学者还认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损害行为与赔偿责任的规定,可用于指导保险赔偿纠纷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2)法律依据可以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将机动车交通事故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并案处理。
(3)并案处理也符合投保人投保时的真实意图和合理预期,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4年第2辑(总第192辑))
来源:法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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