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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劳动争议研究 >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 || 岗位是否具有管理性质,由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单位规章等制定

发布时间:2026-04-12
浏览 507 次
文章ID:771203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 || 岗位是否具有管理性质,由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单位规章等制定

一、案情简介

2013年7月15日,某丙投资公司作为甲方,周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3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14日,甲方安排乙方在管理岗位工作。2015年7月14日之后,双方前后又签订四份《劳动合同书》,先后安排乙方在业务岗、不动产投资总监岗等岗位上工作。

2024年4月25日,某甲证券公司向周某发送邮件,告知周某于2024年6月13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限,要求其提交相应文件,协助其办理退休手续。周某主张其岗位属管理岗,其系干部身份,按照国家关于退休政策的相关规定,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某甲证券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违法。

周某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50823.5元。该委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4]第608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周某的仲裁请求。周某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来源:(2025)京02民终11632号

二、争议焦点

如何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中管理岗与非管理岗的界定标准。

三、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附件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核准工作流程告知书》中载明:“正常退休办理条件为:1.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根据上述规定,女职工应年满50周岁退休还是应年满55周岁退休,取决于女职工退休前的工作岗位,故周某以其具有干部身份而主张其应于55周岁退休缺乏依据。对于周某主张其于退休前工作岗位为管理岗位的主张,因目前关于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这两个名词的含义,仅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中规定: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目前国家各类规范性文件中针对退休条件中所指“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没有准确定义或列举式定义。实践中管人可为管理岗,管事也可称为管理岗,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者从事岗位是否具有管理性质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岗位架构等文件中规定也可以。既无约定也无规章制度规定,则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岗位性质。周某入职某甲证券公司后为承揽岗位,结合《某乙证券公司员工退休管理规定》中关于管理岗位的规定,该岗位并非管理岗位,周某虽表示文件发出时其尚未入职某甲证券公司,但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周某承诺对某甲证券公司通过OA办公系统公示等方式公示的规章进行阅读并遵守,某甲证券公司亦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文件的公示情况,故上述规章对周某具有约束力。再行结合周某签认的《业务承揽岗位说明书》所载明内容及周某所提交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周某入职某甲证券公司从事岗位系管理岗位,故周某应按照非管理岗位女职工确定其退休年龄应为50周岁。周某基于其从事管理岗而主张某甲证券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某甲证券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因女职工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龄不再按照干部、工人身份认定,而应根据管理岗、非管理岗区分。对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及非管理岗的区分,目前尚无规范性文件予以确定,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者从事的岗位是否具有管理性质进行约定,如果既无劳动合同约定,亦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岗位架构等文件规定,则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周某在某甲证券公司从事的岗位系非管理岗,退休年龄应为50周岁,并对周某基于此主张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周某的该项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明确了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的规则。依据现行劳动法规,女职工退休年龄按管理岗55周岁、非管理岗50周岁划分,岗位性质认定优先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则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岗位架构等文件确定,无明确依据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本案中,劳动者虽曾任职管理岗,但案涉劳动合同明确其为承揽岗位,公司退休管理规定已在OA办公系统公示等方式公示,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岗位说明书亦未体现管理属性,故法院认定其为非管理岗,应按50周岁办理退休合法。

该案提示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清晰界定各岗位性质,完善岗位说明书与制度公示流程,避免因岗位性质认定模糊引发退休争议。劳动者亦应重视岗位约定,留存岗位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退休权益。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

该文章《劳动争议-劳动合同 || 岗位是否具有管理性质,由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单位规章等制定》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hetong99.cn/archives/77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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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 单位 岗位 指定 管理性质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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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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