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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合同法规 > 司法解释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发布时间:2020-12-23
浏览 627 次
文章ID:1483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2006年4月28日,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法释【2006】3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法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进行解释,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法释【2014】2号),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前发生的民事行为和事件适用当时的规定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公司法实施后参照适用公司法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和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之诉超过期限不予受理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应具备的资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公司法实施前已终审案件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规定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该文章《《公司法》司法解释一》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hetong99.cn/archives/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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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 司法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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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永利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有教育、建筑、媒体、法律等行业工作经历,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法务、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金融业务、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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